為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依據《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衛生健康委對2013年7月25日印發的《北京市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印發了新版《北京市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6月1日實施。現對政策要點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一、下放護士註冊管理層級
按照“誰審批、誰註冊”的原則,將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機構的護士執業註冊事項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各區。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審批醫療機構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二、整合現有相關政策
市衛生健康委於2017年7月實施護士區域註冊;於2018年12月啟動試點、2018年4月全面實施護士電子化註冊工作。上述兩項工作運作平穩順利。為方便許可行政相對人,便於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將《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實施護士區域註冊的通知》(京衛醫〔2017〕127號)和《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實施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衛醫字(2017)247號)相關內容進行整合,在《辦法》中予以體現。
三、進一步精簡材料
(一)取消原申請人需單獨提交的由醫療機構開具並加蓋公章的“實習證明”、“聘用證明”。申請人在系統內填寫相關資訊,提交註冊申請。系統根據申請人填寫資訊及提交的申請類別自動生成“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醫療機構對審核表有關資訊進行確認並加蓋公章。
(二)取消原辦法申請人需提交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護士健康狀況由擬聘用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體檢確認,衛生行政部門不再重復審核。
(三)取消補發證書、登出註冊事項需提交的“個人書面申請”。系統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類別自動生成“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由申請人列印、簽字。
四、合理調整辦理流程
1.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的登出流程調整為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辦理登出。
2.證書補辦對象調整為“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護士丟失《護士執業證書》需補辦證書的,可申請補辦”,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理。
五、強化機構和屬地監管職責
增加醫療機構和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護士的監管責任,包括醫療機構不得允許有未註冊或備案或註冊有效期滿人員在本機構執業、區級加強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記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