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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印發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9-01-11 00:00    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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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管理

  一是國家對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實行准入管理。二是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三是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四是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醫療機構許可的有關規定和時限對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五是本市在《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施行前已經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自辦法發佈之日起30日內,應按照要求重新提出執業登記申請。

  二、關於網際網路醫院管理

  國家對網際網路醫院實行准入管理。根據《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在實施網際網路醫院准入前,本市同時建立北京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與網際網路醫院資訊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本市網際網路醫院准入的具體要求另行下發。

  三、關於遠端醫療服務管理

  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按照《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進行管理,保障機構、人員、設備滿足相關條件,按照服務流程要求開展服務;要嚴格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機構、人員和品質管理,設置專門的醫療品質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遠端醫療服務品質管理與控制工作;要制定並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發佈或者認可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應急預案,保障醫療品質與安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發展遠端醫療服務的,要通過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落實財務管理各項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宣傳培訓,保障依法執業。二是完善服務流程,促進分級診療。三是做好登記准入,強化監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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