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醫〔2018〕216號
各區衛生計生委、各有關醫療機構:
現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管理
(一)國家對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實行准入管理。本市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在設置申請書中註明,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有關情況,並按本市醫療機構許可的有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規定的其他材料。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網際網路診療服務資訊系統,還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二)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並同意其開展網際網路診療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中註明同意其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醫療機構許可的有關規定申請執業登記,並提交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材料。
(三)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提出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在“服務方式”和“備註”變更欄中均填寫“增加網際網路診療服務方式”,在“申請變更登記理由”欄中填寫申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説明服務現狀、變更原因、可行性分析、品質安全保障措施)。
2.資訊系統三級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3.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
4.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網際網路診療服務資訊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議(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資訊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四)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醫療機構許可的有關規定和時限對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變更登記服務方式,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中註明“增加網際網路診療服務方式”。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五)本市在《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施行前已經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自本文件發佈之日起30日內,應按照要求重新提出執業登記申請。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不得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
二、關於網際網路醫院管理
國家對網際網路醫院實行准入管理。根據《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在實施網際網路醫院准入同時,本市將建立北京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與網際網路醫院資訊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本市網際網路醫院准入的具體要求將另行下發。
三、關於遠端醫療服務管理
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按照《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進行管理,保障機構、人員、設備滿足相關條件,按照服務流程要求開展服務;要嚴格按照規範要求進行機構、人員和品質管理,設置專門的醫療品質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遠端醫療服務品質管理與控制工作;要制定並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發佈或者認可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應急預案,保障醫療品質與安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發展遠端醫療服務的,要通過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落實財務管理各項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培訓,保障依法執業。各區衛生計生委和各醫療機構要組織對《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進行宣傳、培訓和解讀,保障醫務人員準確掌握政策要點,依法依規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各醫療機構要結合實際情況,對本機構的服務定位、服務能力、服務方式需求等進行自查和評估,對需要進行准入登記的項目嚴格按要求和時限辦理登記手續;要加強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介面;要嚴守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服務規則,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嚴格按照登記的服務方式和診療科目依法依規開展診療工作。醫師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對本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師進行審核管理,保障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
(二)完善服務流程,促進分級診療。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三級醫院應當優先發展與二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提供技術支援。本市鼓勵醫聯體內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加快實現醫療資源上下貫通,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和效率,推動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格局;鼓勵三級醫院在醫聯體內通過網際網路診療資訊系統向下轉診患者;鼓勵城區三級醫院通過網際網路醫院與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與專科醫生的數據資源共用和業務協同,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支援社會辦醫療機構根據本機構的服務定位和患者需求,依法依規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滿足患者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三)做好登記准入,強化監督公示。各區衛生計生委要指導所登記的醫療機構按工作要求和時限做好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准入的登記工作,並做好屬地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網際網路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行為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處理。市衛生健康委將在市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北京市醫政醫管電子化註冊平臺”欄目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資訊查詢子欄目中,為社會公眾提供全市醫療機構服務方式(含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的查詢公示服務。各區衛生計生委要結合本區工作實際,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佈轄區內允許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名單,公佈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網際網路診療服務舉報。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略)可登陸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頁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