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 財政部2017年36號令),要求各單位按照新辦法於2019年2月前完成已生效年金計劃的修訂和備案工作。為推動市管企業規範建立和實施企業年金,參照國務院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規範實施企業年金的意見》(國資發考分〔2018〕76號)做法,結合市管企業實際,市國資委印發了《關於市國管企業規範實施企業年金的指導意見》。
一、起草思路
(一)堅持依法依規、確保落實政策要求
嚴格遵循人社部、財政部36號令的政策要求,在《意見》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運作程式、監督機制等方面與中央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結合國資監管實際,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範實施企業年金,努力提高職工退休養老待遇,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減輕國家養老擔負等方面發揮國企表率作用。
(二)堅持保障適度、確保實現持續發展
在嚴格遵循國家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國資監管實際,對企業年金實施條件、繳費比例和調整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細化,比如虧損企業暫緩建立年金、持續虧損企業必須中止年金繳費、各企業根據經營狀況動態調整繳費比例等要求均體現了出資人的監管要求。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合理確定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保障水準,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堅持普惠原則,發揮激勵約束作用
突出企業年金的普惠原則和保障功能,確保年金政策惠及廣大職工群體,同時體現創新工作要求,引導企業年金向關鍵崗位和高技能人才適度傾斜。比如降低原《意見》個人繳費配比比例,發揮企業年金對留住人才的長效激勵作用和保障功能;沿用原《意見》設置繳費基數封頂線,避免過高收入群體繳費水準過高,過度拉大二次分配差距;對原《意見》關於中人補償的內容進行細化,實現待遇水準平穩銜接等方面均體現了普惠優先,適度傾斜的原則。
(四)堅持分級管理、確保監督責任落實
健全企業年金分級管理制度,《意見》明確市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完善企業年金制度規範,強化備案管理、運營監測和責任落實。企業集團公司依法依規負責企業年金的實施和管理運營,切實承擔企業年金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文件要點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明確企業年金實施條件、科學設計企業年金方案、規範企業年金運營管理、加強企業年金組織保障”五個部分。文件要點如下:
(一)關於企業年金的實施條件
《意見》明確將“基礎管理健全規範、具備相應經濟能力、職工參與程度較高”作為實施年金的三個基本條件。如規定“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以實現盈利、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及完成上級單位核定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為前提”。同時為鼓勵創新,新增“對處於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承擔戰略性先導産業發展任務的企業,企業估值持續增長的,可適當放寬實施條件”等規定。
另外,為避免企業年金出現職工參與率低,淪為少數人福利,造成分配不公等問題。《意見》新增了“企業建立年金制度前應充分徵集職工意見,原則上職工參與率不得低於70%,低於70%的暫緩建立企業年金”等約束條件。
(二)關於年金繳費水準的確定
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規定“企業繳費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借鑒國務院國資委的做法,將原《意見》中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1:1配比調整為“職工個人繳費不應低於企業為其繳費(不含補償繳費)的25%,以後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協調”。主要考慮是保持京中央企業與市屬企業年金繳費政策的一致性,同時有利於提高職工參與年金的積極性。同時,為適應創新工作要求,有效發揮企業年金對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激勵作用,規定“在堅持普惠、公平原則的基礎上,企業年金繳費可根據職工貢獻適當向核心骨幹人才傾斜”。
(三)關於繳費水準上限的規定
為合理控制年金繳費差距,踐行企業年金“普惠制、保障性和公平性”等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規定“當期繳費(不含補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最高不得超過5倍。平均額的計算口徑一般按照參與年金計劃的企業本部及所屬企業總體平均水準確定,確有需要的,也可以按照獨立法人單位確定”。
另外,參照社保基數上限封頂的做法,沿用原《意見》做法,規定“繳費基數不超過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5倍”。
(四)關於繳費水準的調整機制
為保障出資人權益,維護企業可持續發展,參照國務院國資委做法,建立企業繳費動態調整機制。《意見》規定“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併報表虧損或未能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集團總部以及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所屬企業應當中止繳費,其餘所屬企業由企業集團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繳費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實施企業年金的各級企業連續兩年因經營性原因導致虧損的應當中止繳費”。
另外,為實現企業年金實施的連續性,兼顧職工權益保障。《意見》規定“中止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金額和年限應當根據恢復繳費年度的效益狀況、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繳費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金額和年限,補繳不得影響企業當期及未來持續穩定發展,補繳年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五)關於統籌外項目的銜接及中人補償的方式
為統籌做好與其他養老福利保險制度的銜接,兼顧企業年金實施前、後退休人員福利保障水準,《意見》規定“對於實施企業年金後退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基本養老統籌和企業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費用和補貼”。
另外,為避免取消統籌外費用導致臨近退休職工利益受損,對原《意見》中人補償政策進行了細化,規定“職工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部分低於實施企業年金前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水準的,可在企業年金方案中設計過渡期補償繳費。補償繳費可以採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自建立企業年金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十年,在過渡期內因個人原因離職的職工,不得實施補償”。
(六)關於企業賬戶結餘資金的處理
為確保企業賬戶結餘資金有序平穩分配,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明確和細化了分配原則,規定“企業應科學合理制訂企業賬戶結餘資金的分配方案,結餘資金應主要分配給企業因特殊年份下調或中止企業繳費導致年金待遇下降的職工,以及彌補新納入年金計劃企業的補償資金缺口。分配方案應嚴格履行企業年金管理決策程式,事前向市國資委備案”。
另外,為避免結餘資金過多導致不穩定因素,《意見》規定“提前補償完畢或企業賬戶資金積累已足夠滿足補償需要的,原則上不再計提”。
(七)關於企業年金投資風險管理
為保障企業年金資産的安全運作,全面管控運營風險,《意見》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基金定期報告和資訊披露制度。市國資委將定期向企業公佈監管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狀況等年金運營資訊,對投資收益持續低於市場平均或出現虧損的企業,市國資委將視情況採取發送提示函或約談等方式實施監管”。
(八)關於企業年金工作的組織保障
《意見》明確了市國資委、企業集團的責任分工,市國資委負責監督指導,企業集團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年金方案備案和年金運作年度報告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企業年金方案,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和民主程式並報市國資委備案後,按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企業年金年度實施情況應當於次年4月30日前向市國資委報告。市國資委將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