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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15
  5. [成文日期] 2019-01-15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1-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市管企業規範實施企業年金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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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

  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提高退休職工養老待遇和生活水準,減輕企業統籌外負擔,又有利於完善具有長效激勵導向的薪酬福利體系,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提高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是一項關係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的制度安排。

  近年來,市國資委高度重視企業年金工作,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市管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年金覆蓋率不斷提高,運作管理總體平穩,對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發展活力,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指導市管企業建立和規範實施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養老保險體系的要求,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職工薪酬福利競爭力為中心,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的企業年金制度規範和管理運營體系,進一步提升職工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互利原則,確保實現多方共贏。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集體協商基礎上自主建立企業年金。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充分考慮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保障水準,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普惠原則,發揮激勵約束作用。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惠及廣大職工群體。堅持以增強國企職工凝聚力,改善職工退休生活水準,減輕企業統籌外負擔為重點,增強職工對改革成果的獲得感。科學設置年金歸屬條件等制度規則,實現企業年金對吸引、留住優秀人才的長效激勵約束作用,企業年金待遇水準可以適度向關係企業長期發展的核心骨幹人才傾斜。

  ——堅持公平原則,實現制度平穩銜接。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統籌規劃、整體設計,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剝離社會化職能統籌考慮。可以採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適當補償的方式,實現新老制度和待遇水準平穩銜接。

  ——堅持審慎原則,保障年金安全運作。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實行民主管理,履行內部決策和民主程式,維護職工(代表)大會的決策權,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合理確定服務機構和年金基金的投資方案,做好年金運作的風險管理,發揮企業年金集合理財優勢,保障和提升收益水準。

  二、明確企業年金實施條件

  (一)基礎管理健全規範。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製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建立過基本養老保險外其他養老保障制度的,應當先完成清理和規範工作,符合規定的應納入企業年金管理。除規範實施企業年金外,企業不得實施其他各類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計劃。

  (二)具備相應經濟能力。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以合併報表盈利、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及完成上級單位核定的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為前提。應當具有持續的企業年金繳費能力,年金繳費水準應當與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適應。人工成本投入産出效率在行業內處於較低水準的,應當暫緩實施企業年金。對處於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承擔戰略性先導産業發展任務的企業,企業估值持續增長的,可適當放寬實施條件。

  (三)職工參與程度較高。企業建立年金制度前應當充分徵集職工意見,原則上職工參與率不得低於70%,低於70%的暫緩建立企業年金。已建立企業年金但職工參與率較低的,應結合企業經營發展實際逐步提高參與率。

  企業可以根據所屬企業實際情況,對上述實施條件進行細化,因企制宜、分步實施。

  三、科學設計企業年金方案

  (一)統籌制定年金總體方案。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發展實際,統籌制定本企業年金總體方案,根據經營發展狀況及承受能力分步、分層、分類推動企業本部及所屬企業建立和規範企業年金制度,可在企業總體方案的基礎上結合所屬各級企業的行業特點、經營狀況等因素制訂差異化的實施細則。

  (二)合理確定年金繳費水準。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不低於企業為其繳費(不含補償繳費)的四分之一,以後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協調;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在堅持普惠、公平原則的基礎上,企業年金繳費可根據職工貢獻適當向核心骨幹人才傾斜,合理控制分配差距,當期繳費(不含補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最高不得超過5倍。平均額的計算口徑一般按照參與年金計劃的企業本部及所屬企業總體平均水準確定,確有需要的,也可以按照獨立法人單位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不超過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5倍。

  (三)建立繳費水準調整機制。企業應當根據發展階段與經濟效益狀況,結合企業人工成本投入産出效率及經營業績考核情況,動態調整企業繳費水準。企業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併報表虧損或未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本部及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所屬企業應當中止繳費,其餘所屬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繳費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除上述情形外,實施企業年金的各級企業連續兩年因經營性原因導致虧損的應當中止繳費。

  中止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金額和年限應當根據恢復繳費年度的效益狀況、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繳費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金額和年限,補繳不得影響企業當期及未來持續穩定發展,補繳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四)加強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採取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職工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繳費自工資關係解除或轉移之日起終止,個人賬戶轉移或者保留按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因涉嫌違紀違法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的,中止企業繳費。

  (五)合理界定年金歸屬條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決定歸屬個人比例,並隨着職工在本企業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職工因主動辭職、違紀違法等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得將未歸屬年金權益歸屬於職工個人。

  (六)平穩銜接各類人員待遇。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統籌銜接其他養老福利保險制度,兼顧企業年金實施前後退休人員福利保障水準,不得因實施企業年金提高由企業發放的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水準。對於實施企業年金後退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基本養老統籌和企業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費用和補貼。

  職工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部分低於實施企業年金前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水準的,可在企業年金方案中設計過渡期補償繳費,充分考慮各類人員薪酬福利保障水準的總體平衡。補償繳費可以採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自建立企業年金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十年,在過渡期內因個人原因離職的職工,不得進行補償。企業為職工進行補償繳費時,應當合併計算在其他單位積累的企業繳費(含補償繳費),積累已超過本單位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水準的,不再進行補償。

  使用工資結餘進行補償繳費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相關政策規定,並在企業年金方案中予以專項説明。

  (七)規範管理企業賬戶結餘。企業年金中的企業賬戶資金主要用於年金計劃過渡期補償繳費,提前補償完畢或企業賬戶資金積累已足夠滿足補償需要的,原則上不再計提。過渡期滿後,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制訂企業賬戶結餘資金的分配方案,結餘資金應當主要分配給因下調或中止企業繳費導致年金待遇下降的職工,以及彌補新納入年金計劃的企業補償資金缺口。分配方案應當本着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履行企業年金管理決策程式,報市國資委同意後執行,同時做好維穩風險預案。

  四、規範企業年金運營管理

  (一)公開選擇管理機構。企業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市場化的方式,履行規範的程式,擇優選擇經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機構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基金,並嚴格按照《企業年金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明確企業年金基金各管理運營主體的職責及運作規則。

  (二)嚴格考核服務品質。企業應當代表委託人對受託人進行考核評價,並通過受託人對其他管理機構建立動態的考核評價機制,對管理機構的業績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調整管理機構,確保各類管理機構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三)全面管控運營風險。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和規範運營,保障企業年金資産的安全運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務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並建立企業年金基金定期報告和資訊披露制度。市國資委將定期向企業公佈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狀況等年金運營資訊,對投資收益持續低於市場平均水準的企業,市國資委將採取發送提示函、約談等方式加強監管。

  五、加強企業年金組織保障

  (一)明確監管責任。市國資委負責監督指導各企業規範實施企業年金,對各級企業年金方案的制定、年金方案重要條款的修訂實施備案管理,並定期監測全系統企業年金運作狀況,根據需要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各企業是實施企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對所屬企業實施企業年金的監管職責,加強對年金運作情況的審計監督,指導所屬企業根據經營狀況適時調整年金方案,確保所屬企業年金管理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要求及本企業年金計劃規定。所屬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年金總體方案,結合自身實際和行業特點制訂實施細則,經上級企業批准並報市國資委備案後,履行相應程式執行。

  (二)加強組織領導。企業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職工代表組成的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加強對所屬企業實施企業年金的組織指導,促進企業年金穩步健康發展。企業可以選擇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選擇企業年金理事會受託方式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要求,並建立和完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制度和流程,切實承擔好受託管理職責,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産中提取管理費用。

  (三)建立報告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企業年金方案,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和民主程式並報市國資委備案後,按有關規定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企業年金年度實施情況應當於次年4月30日前向市國資委報告。

  (四)本意見適用於市國資委履職出資人職責的市管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各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參照執行。

  (五)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北京市國有企業試行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京國資考核字〔2006〕77號)、《關於北京市國有企業試行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國資考核字〔2007〕14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國資發〔201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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