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實施北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和電力可靠供應,結合本市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背景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有效實施北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本市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和電力可靠供應。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以發電(專指大型燃氣、燃煤、水力發電廠)、輸電、供電為主營業務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三、主要內容
(一)電力行業安全管理
1.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各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安全管理工作。
2.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産法規、標準和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電力企業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
4.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當依法組織或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電力應急管理工作。
6.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95598客服熱線為基礎的安全運作舉報制度,受理有關電力安全運作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後,對違法行為嚴重的電力企業,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二)安全管理內容
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産年度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安全檢查應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形式組織實施,在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組織期間必須進行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