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8〕148號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國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在京各電廠:
為有效實施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安全事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電力行業安全管理,切實提升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水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12月21日
北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北京市電力行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和電力可靠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以發電(專指大型燃氣、燃煤、水力發電廠)、輸電、供電為主營業務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第三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電力行業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電力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電力企業具體負責、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電力安全生産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産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電力行業安全管理
第七條 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各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宣傳,向電力企業傳達國家及本市有關安全生産工作法律法規,明確安全生産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九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行業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産法規、標準和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開展全市範圍的電力安全檢查,制定檢查工作方案,並對重點地區、重要電力企業、關鍵環節開展重點檢查。各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電力安全檢查,對部分電力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電力企業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應當責令其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人員。
第十二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電力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安全隱患重點督辦。
第十三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統計分析電力安全生産資訊。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電力企業報送與電力安全生産相關的文件、資料、圖紙、音頻或視頻記錄和有關數據。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發現電力企業在報送資料中存在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依法組織或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電力應急管理工作。市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北京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開展重大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分析評估工作。區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本區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配合併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開展電力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對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供電電源配置、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實施指導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95598客服熱線為基礎的安全運作舉報制度,受理有關電力安全運作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後,對違法行為嚴重的電力企業,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從事電力安全運作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電力企業安全生産責任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電力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産方面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電力安全生産管理基本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並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産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電力安全生産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産條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險預控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並對安全隱患和風險進行治理、管控;
(六)開展電力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
(七)開展電力安全生産培訓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並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八)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等工作;
(九)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資訊並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單獨或配合做好電力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行業通報,對危及電力安全可靠供應的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由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或處罰,並將其列入安全生産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産誠信“黑名單”:
(一)拒絕或阻撓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向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第四章 安全管理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産年度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産的文件和資料(含相關照片、錄影及電子文本等)。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生産規定的行為。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責令整改;對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運作,並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四)約談存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受理和查處有關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五)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公開嚴重違法失信資訊,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等懲戒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承擔安全檢查的第三方機構應對其作出的安全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從事電力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資質或經驗,根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工作要求,組織專業力量協助電力行業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具體內容包括:
(一)第三方機構要建立與檢查任務相適應的組織體系和保障體系,配齊配強專業檢查人員和相關設備。
(二)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工作相關制度,編制檢查大綱,細化檢查標準,完善檢查流程,制定檢查計劃,實施系統化管理。
(三)加強檢查檔案管理,建立紙質、電子雙重檔案,實現安全檢查、整改、復查等閉環管理。
(四)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有關突出問題及工作建議反饋電力行業管理部門。
(五)及時做好檢查總結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小結,每半年進行一次總結,總結材料於下一個月10日前報電力行業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對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一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安全檢查應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形式組織實施,在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組織期間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區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每季度統計一次抽查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查情況總結,最後一個月10日前上報至市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區兩級電力行業管理部門通過現場檢查發現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