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壓減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等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實施簡化工業産品生産許可審批程式的決定,現對有關內容予以解讀。
一、簡化審批主要簡化了什麼
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減少審批環節。取消發證前産品檢驗,改為由企業在申請時提交符合要求的産品檢驗合格報告。除危險化學品外,對省級部門管理的産品實行先證後核,亦可根據申請人意願,實施告知承諾審批。二是減少申報材料。取消營業執照、更名證明、未收到行政處罰證明等可以通過政府資訊系統查詢獲得的材料和證明事項。三是壓縮審批時限。將審批時限壓縮1/2。
二、簡化審批的辦理程式及其適用範圍
基於産品特點和審批許可權差異,分別採取以下三種審批方式。
1、一般程式:企業提交申請,受理後經實地核查合格即可取證。適用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批發證産品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發證的危險化學品。
2、先證後核:企業提交申請,受理後經形式審查合格後發證。適用於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證産品,和期滿換證、名稱變更等生産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危險化學品。
3、告知承諾:企業提交申請,當場辦理,合格即發證。
三、簡化審批的辦理時限
1、一般程式: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2、先證後核: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3、告知承諾:當場辦理審批。
四、簡化審批的申報材料及其要求
申報材料實施“一單一書一報告”(即申請單、承諾書和産品檢驗報告)。産品檢驗報告應為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的1年內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所申請産品單元(或産品品種,具體詳見産品實施細則)的型式試驗報告、委託産品檢驗報告或政府監督檢驗報告中的一類報告。所提交型式試驗報告或委託産品檢驗報告的檢驗項目應覆蓋産品實施細則規定的産品檢驗項目,政府監督檢驗報告應為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監督檢驗報告。
五、簡化審批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企業以簡化審批方式獲證後,行政機關將實施後置監督性現場審查或例行檢查,對於虛假承諾、不符合條件的,將撤銷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