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有力促進標準化建設提質增效,結合本市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背景
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産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安發〔2017〕1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通過開展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全面推進電力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北京市電網、發電企業。
三、主要內容
企業標準化建設套裝程式括企業自評及申請、評審單位評審、評審組織單位復核、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公告、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
1.申請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産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産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沒有發生人員重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及社會影響較大生産安全事故。
(3)未被列入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
(4)標準化二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推薦,標準化三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園區安全生産管理部門推薦。
2.評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初訪,成立評審項目組,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進行評審,並在3個月內(不含企業整改時間)完成評審工作。
3.評審組織單位收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和評審報告的審查。對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抽查,並在20個工作日(不含整改時間)內組織完成現場復核。
4.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收到評審組織單位提交的審查合格結果和復核報告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需要進行現場核實及企業整改的時間除外)。對於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對於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通知評審組織單位並説明理由。
5.對於經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要求的企業,公告後由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6.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和加強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比、通報和約談等措施,強化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