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8〕147號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在京各電廠: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有力促進標準化建設提質增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做好標準化建設工作制度的學習和宣貫,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和措施,切實提升標準化建設品質,全面推進本市電力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12月20日
(聯繫人:電力煤炭管理處 王世武;聯繫電話:68512841)
北京市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建設工作,促進標準化建設提質增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北京市安全生産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安發〔2017〕1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本市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企業標準化建設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對電力企業標準化建設及其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電力企業標準化建設包括企業創建、標準化評審和公告發證三個部分。企業創建是指企業建立並運作安全生産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産經營活動各個環節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工作的過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全員安全培訓、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照評定標準自評整改並形成自評報告備查。標準化評審包括標準化評審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的評審工作及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以下簡稱評審組織單位)的復核工作。公告發證是指企業完成創建及自評報告,通過標準化評審,經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公告並取得標準化牌匾及證書。
第三條 企業標準化建設應當堅持政策引導支援、部門組織推進、企業自主創建、社會機構評審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指導和督促行政區域內電力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推進和管理電力行業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五條 評審組織單位由市和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承擔評審單位考核管理、評審員隊伍建設管理、標準化評審專家隊伍建設管理、申請標準化企業的現場復核、標準化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評審組織工作經費由市和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六條 評審單位是由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確定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評審工作制度,規範評審工作程式,按照相應的評審標準,逐項檢查、評審企業的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各項工作,指導企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水準。
評審單位一般應當具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沒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應當具備從事安全生産技術服務的專業能力,並具有從事標準化評審二年以上工作經歷。
第七條 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應當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品質優先、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評審工作,對其作出的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化評審標準(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及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式開展標準化自評,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建立並運作安全生産管理體系,持續加強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管理。
第九條 企業標準化建設套裝程式括企業自評及申請、評審單位評審、評審組織單位復核、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公告、評審組織單位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企業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等級。
10人以下企業按照崗位標準開展標準化創建,評審方式由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二章 企業標準化建設
第一節 企業自評及申請
第十一條 企業是標準化創建主體,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標準化創建工作組,根據生産經營規模確定創建標準化企業的等級,組織進行全員培訓,根據有關標準主動開展標準化創建,對照相應的評審標準逐項進行自查,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形成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標準化達標等級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規模以上企業創建標準化一級、二級企業。
(二)規模以下企業和10人(含10人)以上企業創建標準化三級企業。
(三)10人以下企業創建標準化小微企業。
規模以上、規模以下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的企業級別劃分標準確定或者按照有關部門的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 標準化評審依據的評審標準如下:
(一)創建標準化一級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二)創建標準化二級企業的,按照市有關部門確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
(三)創建標準化三級企業的,按照市有關部門制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小微企業由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十四條 企業標準化評審實行自願申請的原則。申請取得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提交自評報告的同時提出評審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産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産行政許可。
(二)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沒有發生人員重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及社會影響較大生産安全事故。
(三)未被列入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
(四)標準化二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推薦,標準化三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園區安全生産管理部門推薦。
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高於本條款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低於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二節 評審單位評審
第十六條 評審單位收到企業的評審申請後,應當確認企業的條件、生産經營規模及其申請達標的等級、自評報告依據的評審標準等事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退回申請並説明原因;符合規定的,應當啟動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評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初訪,成立評審項目組,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進行評審,並在3個月內(不含企業整改時間)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評審單位進行現場評審期間,應當對評審標準中的強制性要求進行嚴格評審把關,督促企業嚴格整改不符合項。同時對容易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場所和危險作業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指導企業整改隱患。
第十九條 評審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2),並説明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裝置使用運作等情況,以及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及時將評審報告提交給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
第二十條 評審單位發現企業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指導企業進行整改,並對整改後的項目重新進行評審。對於未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節 評審組織單位復核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和評審報告的審查。對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抽查,並在20個工作日(不含整改時間)內組織完成現場復核。在現場復核中發現企業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督促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企業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後,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進行現場復核。
第二十二條 現場復核企業應當為容易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險作業的企業,以及在審查申請資料和評審報告過程中發現問題並且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企業。現場復核的重點內容包括企業申請標準化評審的條件、評審標準否決項、扣分項、評審過程及其結果、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當記錄資料審查和現場復核的過程及其結果,並在完成現場復核後形成書面報告。現場復核合格的,將書面報告提交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不合格的,將評審報告退回評審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組織單位在現場復核中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電力行業管理部門。
現場復核發現評審單位未嚴格履行職責的,評審組織單位應當視情節輕重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評審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向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報告,由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照規定處理。
第四節 部門公告
第二十五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收到評審組織單位提交的審查合格結果和復核報告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需要進行現場核實及企業整改的時間除外)。對於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對於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通知評審組織單位並説明理由。
對於撤銷標準化稱號的企業,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予以公告並抄送相應的其他部門。
第五節 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六條 對於經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要求的企業,公告後由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標準化證書和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證書樣式和牌匾式樣由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節 期滿復評和持續改進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屆滿後,可自願申請復評。企業申請復評時,一般應當按照初次創建的程式和方法進行。如果評審標準已經更新,應當按照更新後的評審標準進行自評,並重新申請評審。申請更高等級標準化企業的,向相應的評審單位或者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小微達標企業有效期屆滿後,應當重新進行崗位達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標準化企業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變更生産經營範圍或者領域,應當及時向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報告有關情況並重新申請標準化評審。
第二十九條 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後可直接向評審組織單位申請換發標準化證書、牌匾:
(一)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並在企業內部公示;
(二)建立並運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三)三年內未發生人員重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及社會影響較大生産安全事故;
(四)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産檢查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事故隱患;
(五)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産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産經營許可範圍。
第三十條 標準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新出臺的安全生産法規標準,及時完善安全生産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落實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自評,完成自評報告並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主要負責人每年應當主持召開標準化專題會議,推進安全生産管理體系有效運作、不斷完善並持續改進。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標準化建設納入安全生産工作計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經費,專項用於評審標準制定、宣傳、培訓、評審、核查和評審組織管理等工作。相關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組織或者其他單位承擔。
小微企業崗位達標的評審費用由各區政府統一安排,不得向企業收取。
第三十二條 企業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
國家有關部門負責標準化一級企業的建設管理,確定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標準化二級企業的建設管理,確定標準化二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標準化二級及三級企業的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標準化三級企業的建設管理和小微企業的達標管理,確定標準化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
第三十三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監管,增強企業標準化建設實效。
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報送本地區標準化建設工作推進情況。
第三十四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和加強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比、通報和約談等措施,強化退出機制。對於在標準化評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負責人和評審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列入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計劃,通過安全檢查、委託第三方機構核查等方式,抽查達標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運作保持情況。
第三十六條 取得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組織單位核實並提出建議,由原公告單位根據情況撤銷其標準化企業稱號:
(一)被發現在評審過程中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生産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重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及社會影響較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四)在相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並且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消除的;
(五)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登出或者被吊銷的;
(六)被列入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
(七)存在其他應當撤銷標準化企業稱號情形的。
被撤銷標準化稱號的企業,應當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重新申請標準化評審。
第三十七條 市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統計全市電力行業標準化企業情況,向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市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標準化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浮動政策。
第三十八條 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和屬地街道、鄉鎮應當全面掌握轄區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分別對申請標準化二級和三級企業的有關條件進行確認,並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在企業的評審申請表上簽署推薦意見。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1.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自評報告(略)
2.電力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評審報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