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1、《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司發〔2014〕14號)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
二、目標任務
解決社區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
三、主要內容
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
四、涉及範圍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本市戶籍社區服刑人員(包括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五、執行標準
1、社區服刑人員自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辦理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手續,且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2、對於本通知印發以前已經在社區服刑的本市戶籍人員,於2018年11月30日前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
六、其他
同其他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