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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司法局
  4. [實施日期] 2018-10-08
  5. [成文日期] 2018-09-1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農合發〔2018〕1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0-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0期(總第580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社區服刑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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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農合發〔2018〕19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司法局:

  根據《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司發〔2014〕1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精神,為解決社區服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現就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戶籍的社區服刑人員(包括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持本人戶口簿、電子照片、社區矯正告知書(社區矯正宣告書)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等材料到街道(鄉鎮)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三、社區服刑人員自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辦理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手續,且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四、參保人員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準繳納次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未在規定參保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3個月等待期滿後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六、上年度參保人員在本年度連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未連續參保繳費的不享受門(急)診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且參保繳費的,視為連續繳費。

  七、對於本通知印發以前已經在社區服刑的本市戶籍人員,於2018年11月30日前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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