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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及轉讓工作辦理規定》

日期:2018-10-09 16:16    來源: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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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管理,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北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及轉讓工作辦理規定的通知》(京商務規字〔2018〕26號,以下簡稱《辦理規定》),對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轉讓工作進行規定。

  一、《辦理規定》出臺背景

  2015年2月,市政府發佈實施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5〕7號),其中規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未經所在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轉讓”。

  2018年4月,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聯合印發了《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京商務規字〔2018〕6號),其中規定商務部門負責“對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使用性質變更、轉讓提出意見”。

  《辦理規定》是《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配套實施文件,對於進一步加強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管理,完善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及轉讓程式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理規定》主要內容

  (一)改變使用性質

  本市規劃為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如確需改變使用性質,須由開發建設單位(産權單位)報所在區商務委,由區商務委會同區有關部門研究同意,並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召開聯席會進行專題研究,未經聯席會批准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二)設施轉讓

  1、設施種類

  凡是房屋規劃用途標注為“商業配套”、“其他商業服務”等,屬於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房屋,轉讓前均需要到所在區商務委進行批准。

  2、轉讓流程

  (1)新建配套設施。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只作現售。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前,需經房屋所在地區商務委進行現場查驗。查驗通過後,由區商務委出具“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銷售同意函”。開發建設單位憑同意函,到區住房行政管理和規劃國土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2)存量配套設施。已銷售的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再次上市出售時,需在雙方交易前,由産權方到所在區商務委辦理相關手續後到區住房行政管理和規劃國土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3、買受人條件

  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買受人條件參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京建發〔2017〕112號)有關規定執行。因繼承(遺贈)、夫妻間房屋轉移、夫妻離婚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權屬轉移的情形除外。

  下一步,市商務委將加強對區商務委工作的指導,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和轉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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