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務規字〔2018〕2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管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5〕7號)、市商務委等部門《關於印發〈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商務規字〔2018〕6號)要求,現對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和轉讓工作規定如下:
一、改變使用性質辦理規定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5〕7號)相關規定,本市規劃為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如確需改變使用性質,須由開發建設單位(産權單位)報所在區商務委,由區商務委會同區有關部門研究同意,並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召開聯席會進行專題研究,未經聯席會批准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二、轉讓辦理規定
(一)設施種類
凡是房屋規劃用途標注為“商業配套”、“其他商業服務”等,屬於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房屋,轉讓前均需要到所在區商務委進行批准。
(二)轉讓流程
1.新建配套設施轉讓流程
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只作現售。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前,需經房屋所在地區商務委進行現場查驗。查驗通過後,由區商務委出具“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銷售同意函”。開發建設單位憑同意函,到區住房行政管理和規劃國土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2.存量配套設施轉讓流程
已銷售的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再次上市出售時,需在雙方交易前,由産權方到所在區商務委辦理相關手續後到區房屋管理和規劃國土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三)買受人條件
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買受人條件參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京建發〔2017〕112號)有關規定執行。因繼承(遺贈)、夫妻間房屋轉移、夫妻離婚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權屬轉移的情形除外。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