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義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和《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8〕1271號)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佈《關於201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向社會廣泛告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徵繳的具體事宜。
二、殘保金政策調整情況
為降低企業負擔,北京市依據財政部文件對現行殘保金政策,在減免政策方面進行了調整:
調整了殘保金徵收標準上限。將殘保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本單位實際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算。社會平均工資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和統計部門公佈的社會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本單位實際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社會平均工資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和統計部門公佈的社會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