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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7-13
  5. [成文日期] 2018-07-13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201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有關事項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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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8〕1271號)的規定,現將北京市201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徵繳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繳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二、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2018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保金。

  四、申報繳費期限

  殘保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五、徵繳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殘保金。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的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六、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到府申報的方式進行殘保金

  申報,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殘保金的繳款方式與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徵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七、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到府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八、減免緩繳政策

  (一)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2017年4月1日調整免征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保金。

  (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繳納殘保金。社會平均工資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門和統計部門公佈的社會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

  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殘保金的,應當先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用人單位持相關批復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九、辦理退款手續

  用人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申請退還多繳的殘保金。

  用人單位認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先行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後,持該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2017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有關事項的通告》(2017年第2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2017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期的通告》(2017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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