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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解讀

日期:2018-07-19 00:00    來源:北京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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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京財經一〔2018〕1296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市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

  一、政策出臺背景

  為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於2016年發佈了新能源小客車、專用車、客車市級補助政策。2018年,財政部等四部委印發了《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現根據中央最新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財政局、市科委和市經濟信息化委研究並制定了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對之前補助政策中不符合中央要求的條款進行了調整完善。

  二、調整完善後政策的主要內容

  1.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車補助的對像是消費者,消費者應獲得的補助資金由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或銷售機構先行墊付,消費者在購車時,按扣減補助後的價格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産企業或銷售機構按扣減補助後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汽車生産企業或銷售機構按照《通知》規定的程式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北京市環境交易所負責受理和審核,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兌付至汽車生産企業或銷售機構,市財政按政策安排補助資金。汽車生産企業或銷售機構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2.補助標準

  根據國家四部委“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規定,我市按照中央與地方1:0.5比例安排對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的市級補助,車輛相關技術要求參照《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執行。

  3.車輛運營里程要求

  根據國家要求,引入車輛運營里程要求。除私人購買新能源小客車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市級補助資金需滿足車輛運營2萬公里的要求。

  4.不予補助範圍

  考慮到新能源環衛車、新能源公交車、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其購買者的主要或全部資金來源均為財政資金,對上述車型不再安排市級財政補助。

  5.政策時限

  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與《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8〕25號)的執行期限保持一致。如今後國家政策有所調整,我市財政補助政策將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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