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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6-29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一〔2018〕129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7-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調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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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一〔2018〕1296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8〕25號),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等相關政策,現就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標準

  對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與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級補助,相關技術要求參照《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執行。對私人購買新能源小客車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對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在車輛運營滿2萬公里後,給予市級補助。

  新能源環衛車、新能源公交車、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享受本市財政補助。

  二、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

  本市財政補助的對像是消費者。

  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後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産企業按扣減補助後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小客車。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産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産企業。非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産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須授權委託一家在京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汽車生産企業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後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三、補助申請及審核

  汽車生産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資金,須向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環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甲36號德勝凱旋大廈C座二層)提交以下材料:

  (一)汽車生産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提供汽車生産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提供汽車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以及汽車生産企業出具的申請財政補助資金授權委託書原件。

  (二)財政補助資金書面申請書。

  (三)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

  銷售給單位用戶的車輛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

  (四)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汽車企業已獲得中央補助資金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材料、中央補助資金審核及撥付文件、産品明細表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汽車生産企業公章。

  環交所免費為汽車生産企業網上註冊,開設登錄賬戶和初始密碼。

  汽車生産企業通過網際網路登錄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公共服務平臺網站,進入“新能源汽車補助”管理系統,在該系統頁面輸入登錄賬號和密碼後,進入該系統,錄入領取補助車輛資訊並提交。

  環交所負責受理財政補助申請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審核結果和補助資金書面申請報告。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復算後,在其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補助資金兌付到汽車生産企業。

  四、附則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中央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政策參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示範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細則>(修訂)的通知》(京財經一〔2016〕521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推廣應用純電動客車財政補助政策(修訂)的通知》(京財經一〔2016〕522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推廣應用純電動專用車財政補助政策(修訂)的通知》(京財經一〔2016〕56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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