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2016年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進一步強調要加快建立和落實拖欠工資黑名單制度、加大違法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也要求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將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作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性工作,依法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
二、制定目的
為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促進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依照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際,市人力社保局印發了《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監發〔2018〕94號)(下稱《細則》)。
《細則》是落實治欠保支重點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在於:一是通過市、區級多部門聯合懲戒和社會信用體系評價,使用人單位“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震懾和警示用人單位規範用工行為,讓其形成“不敢違法、不願違法”的自覺守法意識,督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規範用工行為;二是明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黑名單”管理的職責分工、具體實施流程;三是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基礎性工作,確保“黑名單”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三、制定依據
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等政策意見。
四、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違反國家和本市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五、主要內容
本《細則》共十七條,從列入標準、列入程式、移出條件、動態管理和懲戒措施等方面對“黑名單”的管理予以明確,使操作流程更加具體、細化、有效。
六、實施時間
自2018年5月10日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