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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5-10
  5. [成文日期] 2018-05-1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監發〔2018〕9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6-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27期(總第567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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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監發〔2018〕9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要求,為規範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際,特製定《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北京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3.北京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國家和本市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第三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按照查處、告知、決定、公示、報送、懲戒、移出、更新等程式開展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送本市行政區域的拖欠工資“黑名單”。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拒不支付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提前並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核準無誤的,應當製作《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作出列入決定。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應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北京”網站、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納入本市和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産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已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間應當計算在內。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的,應當製作《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同時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北京”網站、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應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移出事由、移出日期、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每月25日前將《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目錄及相關資訊統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內”“不少於”均含本數。

  本實施細則中相關文書的送達應參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京×人社勞監列字〔 〕 號

當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證件類型:         證件號:

  因你單位(你)拖欠×××等 名農民工工資,經本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本行政機關於 年 月 日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 條的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將你單位(你)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期限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如你單位(你)列入期間未改正違法行為或再次發生《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 條規定的情形,列入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如不服本列入決定,可以在收到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列入決定不停止執行。

北京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

附件3

北京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京×人社勞監移字〔 〕 號

當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證件類型:         證件號:

  你單位(你)因拖欠×××等 名農民工工資,於 年 月 日被本行政機關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現列入期限已滿1年。

  經本行政機關復核,你單位(你)已於 年 月 日改正了違法行為,且被列入期間未再次發生《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根據《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 條的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於 年 月 日將你單位(你)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北京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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