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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解讀

日期:2018-02-07 10:3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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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27年來首次修訂,新增學生申訴條款——八周歲以下學生一般不予處分

  2018年2月6日,新修訂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發佈,2月26日將正式實施,這是該辦法近27年來的首次修訂。新辦法增加了學生申訴部分,並明確八周歲以下學生一般不予處分。

  據介紹,《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適用於本市普通中小學學生的獎勵和處分,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不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學校。此次修訂,歷時1年有餘,全市1630所中小學校的42萬名中小學生和16萬名家長均是“智囊團”。前期,北京教科院評價中心還進行立項研究,全面研究兄弟省市有關做法、中小學生獎勵和處分的法律政策依據、中小學生懲戒教育國際比較等。

  新修訂的辦法包括“總則”“學生獎勵”“學生處分”“學生申訴”和“附則”5部分,共31條。學生獎勵部分刪除了關於“金帆獎”“銀帆獎”和“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獎勵和學生集體獎勵的條件和辦法,僅對學生獎勵做出原則性指導,倡導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獎勵方式。學生處分部分特別明確了開除學籍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規範這種最嚴重的處分類型的適用。對處分的實施程式、撤銷程式及認定主體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新辦法增加了學生申訴部分。市教委解釋,這是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後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校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不僅如此,新辦法明確,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市教委表示,此次修訂強調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應當在日常教育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考慮教育目的和效果,獎勵要激勵先進、鞭策後進、樹立榜樣,處分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重在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避免不當使用處分。

  辦法亮點

  獎勵 倡導科學多元評價

  新辦法明確,獎勵是激勵學生進步的一種教育手段,運用正確的獎勵方式,可以激勵先進、鞭策後進,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

  新辦法倡導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獎勵方式。依據新辦法,對德、智、體、美方面綜合表現突出或某方面表現突出,以及諸方面或某方面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或集體,可以對其本人或集體進行獎勵,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學生檔案。

  處分 不得歧視被處分學生

  新辦法明確,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以思想教育為主,注重和學生及其家長溝通,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避免不當使用處分手段。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期間,學校不得對受處分學生隨意停課,不得歧視受處分學生,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教育部門嚴禁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和孤立學生。

  申訴 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該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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