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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2-26
  5. [成文日期] 2018-02-06
  6. [發文字號] 京教基一〔2018〕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7期(總第547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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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一〔2018〕2號

各區教委:

  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原《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市教委2017年第34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各區認真貫徹執行,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各區教委要組織相關部門和轄區中小學校的幹部、教師進行學習培訓,及時掌握文件主要精神和內容,培訓要做到中小學校全覆蓋。

  二、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學校要結合市、區教委對文件的宣傳解讀,面向中小學生做好宣傳教育,進一步引導學生學規範、正行為、養習慣,做遵紀守法的合格小公民。

  三、加強學校制度建設。各區要指導中小學校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學生獎勵、處分、申訴等相關制度,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進一步規範學生獎勵和處分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8年2月6日

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運用獎勵與處分手段,鼓勵學生積極進步,教育、轉化違紀犯錯學生,增強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範,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普通中小學學生的獎勵和處分,本辦法所指普通中小學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不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學校。

  第三條 對於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德、智、體、美方面全面發展或學有特長、表現突出、進步明顯的中小學生和學生集體,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中小學生,按本辦法給予處分。

  第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應當在日常教育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考慮教育目的和效果。對於受獎勵的學生,要引導他們不驕不躁、繼續努力,爭取更大的進步,積極發揮榜樣示範作用。對於受處分的學生,要幫助他們接受深刻的教育,認識所犯錯誤的原因、後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歧視他們。

二、獎勵

  第六條 獎勵是激勵學生進步的一種教育手段,運用正確的獎勵方式可以激勵先進、鞭策後進,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

  第七條 對德、智、體、美方面綜合表現突出或某方面表現突出,以及諸方面或某方面有顯著進步的學生或集體,可以對其本人或集體進行獎勵,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學生檔案。

  第八條 對學生進行獎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應當嚴格程式、規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校級及以上的學生獎勵應實行公示、備案和監督制度。

  第九條 獎勵的方式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發放獎品或獎金等。

  第十條 經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市教委可設立學生獎項,制定具體評選辦法,明確獎勵的名稱、條件、比例、程式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評選活動。

  第十一條 對受獎勵的學生,學校要積極宣傳他們的優秀品質和突出事跡,為其他學生樹立可親、可敬、可信、可學的身邊榜樣。

  第十二條 鼓勵各區和學校積極探索科學、多元的學生評價機制,豐富學生獎勵的類型、方式,搭建學生成長進步的平臺。鼓勵各區和學校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爭先創優,使學生在各個方面的優秀表現都能得到鼓勵。

  第十三條 區教委、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勵應當符合黨的教育方針,體現正確的價值導向,遵循教育規律,以學生為本,不與現行的市級和國家級評選、獎勵政策相衝突。

  第十四條 對學生集體的獎勵原則、辦法和對學生個人的獎勵原則、辦法相當。

三、處分

  第十五條 學校有處分學生的權利,處分是對學生進行警示教育的一種手段。對違反紀律和犯了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以思想教育為主,注重和學生及其家長溝通,幫助學生認識和改正錯誤,避免不當使用處分手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確實犯有嚴重錯誤,出現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北京市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酌情給予不同處分。

  第十七條 處分類型及適用範圍: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對高中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幫助改正錯誤。

  第十八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三)犯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種嚴重不良行為的;

  (四)在省級及以上考試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影響惡劣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九條 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其中涉及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報學校所在區教委備案。其他處分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報學校領導同意。

  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作出三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學生的基本資訊、處分類型、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的申訴途徑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內容。

  學生處分的公佈方式和範圍,應遵循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學生的身心特點。

  第二十一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明確、證據充分、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處分適當。處分學生要根據情節輕重、承認錯誤和決心改正的態度以及年齡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於有較大爭議或存在疑點的,學校應進一步核實和調查。對於陳述和申辯的學生,不得對其加重處罰,陳述中發現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學生受處分期間,學校不得對受處分學生隨意停課,不得歧視受處分學生,不得強迫受處分學生轉學和退學。

  嚴禁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和孤立學生。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應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相互配合,嚴加管教。對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應當依據及時制止的原則,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申請,報區教委備案,安排入專門學校就讀。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考察和教育。對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的學生,可撤銷處分,並在處分公佈範圍內予以公佈。

  撤銷處分的時間一般在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後,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半年後。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師生評議,由班主任初步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學校批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與作出處分的許可權相同。處分撤銷時,可從學生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

  學生受處分期間,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積極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受處分期間,又違紀和犯錯的,可以加重處分,但不得違反前款第十七條有關規定。

四、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二十六條 學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決定,送達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屬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學校所屬區教委應當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學生申訴答復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區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區教委和中小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學生獎勵和處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26日開始實施。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京教政字〔1991〕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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