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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政府監管 落實主體責任——《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規定》發佈實施

日期:2018-02-07 17:10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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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監督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規定》的出臺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建設工程品質監管、督促落實參建單位主體責任指示精神的重大舉措,對規範和加強工程品質監督工作、督促責任主體消除和防範品質風險、提質增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規定》出臺的主要背景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0年第5號)自2010年發佈實施以來,對規範和強化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相繼發佈了《關於開展品質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均強調要健全工程品質監督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質監站的作用,強化工程建設全過程品質監管;全面落實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品質責任,對新時代的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作提出了新更高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明確要求建設工程參建各方應當落實品質主體責任和義務,同時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切實履行政府監管職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此外,北京市現行的依計劃有差別開展監督工作、委託檢測機構開展工程品質監督抽測、購買社會專業化服務協助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監督工作效率,以及建設工程品質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等一系列對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需要加以固化,以指導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作開展。

  二、《規定》強化政府品質監管

  《規定》一是明確了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作的原則、範圍、實施主體和程式,確保品質監督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品質監督工作按照屬地監管與分類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按照辦理品質監督註冊手續,制訂計劃並組織實施,對工程實體品質、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和品質檢測等單位的工程品質行為進行抽查抽測,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形成工程品質監督報告等程式,按計劃有差別地開展。二是明確了必要的監督抽查頻次和抽查重點。規定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對每個工程項目的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不少於3次(裝飾裝修工程不少於1次),且每3個月不少於1次,對重點工程增加監督抽查頻次,重點加強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三是對施工現場較嚴重的5種違法違規情形,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並向同級主管部門報告,整改合格後進行復查,確保嚴重品質隱患得到消除。四是明確要求加強對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以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規定》督促落實參建單位主體責任

  《規定》一是明確要求對工程品質責任主體品質管理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未配齊的,責令工程品質責任主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督促參建單位配齊品質管理人員,加強品質管理,確保施工現場不安全不施工。二是明確了建設工程品質監督中止的條件,提出責任主體在中止施工期間應當確保施工現場品質管控措施到位,停工部位處於安全穩定狀態;應當定期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巡查,發現品質隱患要立即消除,加強對主體結構、主要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維護保養,確保主體結構品質安全。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建設工程終止品質監督工作計劃的條件。三是明確了恢復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的條件和要求,要求建設單位在恢復施工時,應當對施工現場復工條件進行自查和驗收,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品質狀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相關檢測,確保復工品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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