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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2018-01-16 17:44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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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國家和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總體精神,2017年12月,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發佈了《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科技報告制度是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的一項基礎制度,科技報告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科技資源,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科技報告在服務科技人員、支撐科技工作、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知識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應用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確保了科技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對科技管理部門提升科研項目管理水準具有重要意義。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總體要求,提高國家科技實力,推動國家科技資源持續積累,科技部發佈了《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創〔2016〕419號),為推動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的統一呈交、規範管理和共用使用,全面支撐北京市科技創新發展工作,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15條,闡明瞭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確了相關部門、單位的管理職責和管理程式,對科技報告計劃制定、科技報告撰寫、科技報告呈交、科技報告審核、科技報告共用等具體內容、要求,進行了説明。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科委立項,並由北京市財政科技經費撥款支援的項目(課題)。北京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課題)的科技報告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科技報告的組織管理

  北京市科技報告制度由市科委負責科技報告工作的總體部署、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市科委委託專業機構承擔科技報告的收藏和管理工作;項目(課題)主持(承擔)單位負責組織督促本單位科研人員撰寫科技報告,對科技報告的形式、內容和密級進行審查,提交科技報告,制定科技報告獎勵措施等;項目(課題)負責人負責按時保質完成科技報告,並保證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

  (三)科技報告考核指標的制定

  要實現科技報告的依法徵集,要求在立項管理階段必須在實施方案及任務書中明確科技報告提交的類型、時間節點和最低數量。應呈交的科技報告類型包括進展報告、專題報告、最終報告等。

  (四)科技報告的撰寫

  明確科技報告的具體要求後,負責人應在研究過程中按照有關要求撰寫相應的科技報告。科技報告完成撰寫後,項目(課題)負責人應提出科技報告使用級別。本《辦法》中的科技報告使用級別包括兩種:公開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使用範圍原則上標注為“公開”,涉及知識産權保護的科技報告才標注為“延期公開”,延期公開時限最遲不能超過5年,涉及知識産權保護的情況分三種:論文發表、專利申請或出版專著、技術訣竅,《辦法》對這三種情況的科技報告延期公開期限分別作了説明。

  (五)科技報告的使用

  《辦法》規定通過北京市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實現科技報告的開放共用。該系統面向的對象有三種,分別是:社會公眾、實名註冊用戶、科技管理人員,《辦法》按照公開與受控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分別對這三種群體對科技報告的使用範圍作出規定。強調在面向各利益相關者提供科技報告開放共用服務的同時,注意做好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識産權保護工作。

  三、推進措施

  《辦法》對規範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工作,推動北京市科技創新活動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準確理解和全面落實《辦法》,相關單位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和培訓。市科委組織開展宣傳培訓,通過政策解讀指導各有關單位開展學習,全面提高對《辦法》的認識和理解,為政策執行到位提供保障。相關單位也應加強宣傳培訓,確保科研人員、科研管理人員等各主體對《辦法》理解到位。

  二是加強組織和協調工作。在《辦法》發佈後,密切關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和意見,會同相關單位認真研究處理。

  三是加強監督和指導。在科技報告的組織實施管理過程中,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年度檢查、中期檢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對各相關單位落實《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抽查。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的科技報告工作機制,保證科技報告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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