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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29
  5. [成文日期] 2017-12-29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17〕23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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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17〕235號

各有關單位: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關於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43號)《北京市深化市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6〕55號),為推動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的統一呈交、規範管理和共用使用,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12月29日,經市科委第2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7年12月29日


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關於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43號),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技報告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創〔2016〕419號)、《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北京市深化市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6〕55號)的相關要求,推動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的統一呈交、規範管理和共用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報告是描述科研活動的過程、進展和結果,並按照規定格式撰寫的特種科技文獻,目的是促進科技知識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立項,並由北京市財政科技經費撥款支援的項目(課題)。北京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課題)的科技報告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科委負責科技報告工作的總體部署、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技報告相關政策制定、科技報告組織體系建設等工作;根據國家關於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要求,牽頭擬定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相關政策,制定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標準和規範;

  (二)將科技報告納入現有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體系,指導、督促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開展科技報告工作;

  (三)審核確認《北京市科技計劃課題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中需提交的科技報告類型、時間和數量,審查確認科技報告呈交情況;

  (四)確認科技報告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

  (五)組織開展科技報告宣傳培訓工作;

  (六)定期將非涉密和解密的北京市科技計劃科技報告匯交國家科技部。

  第五條 市科委委託專業機構承擔科技報告的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科技報告;

  (二)建設、運作和維護“北京市科技報告服務系統”;

  (三)開展科技報告共用,以及産出分析、立項查重等服務,推動科技報告交流利用;

  (四)協助開展科技報告宣傳培訓工作。

  第六條 項目(課題)主持(承擔)單位應充分履行法人責任,做好科技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本單位科技報告管理制度,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本單位科研管理過程,建立本單位科技報告獎懲機制,指定專人負責科技報告管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二)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科技報告培訓,督促項目(課題)負責人按照要求和相關規範撰寫科技報告,統籌協調各參與單位共同推進科技報告工作;

  (三)審核本單位呈交科技報告的編號、格式、內容、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等;

  (四)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報告。

  第七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要增強撰寫科技報告的責任意識,根據《任務書》的要求及相關標準規範,按時保質完成科技報告,並對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條 項目(課題)立項階段:

  (一)申報單位根據科技計劃類別、研究性質和資助強度,在《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實施方案》和《任務書》中明確提出呈交科技報告的類型、時間節點和最低數量。

  (二)市科委審核確認承擔單位須呈交的科技報告類型、時間和數量等有關條款,作為項目(課題)的考核指標。

  第九條 項目(課題)實施和驗收(結題)管理階段:

  (一)項目(課題)負責人撰寫並呈交科技報告,提出科技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

  (二)承擔單位對科技報告的編號、格式、內容、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等進行審核,確保科技報告內容真實完整,格式規範,並按時通過規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報告。

  (三)市科委及時檢查科技報告撰寫和呈交情況,對科技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是否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等進行審查和確認。

  第十條 科技報告撰寫的要求。

  (一)科技報告的類型包括:

  (1)進展報告。主要描述《任務書》規定時間範圍內研究工作的目的、內容、方法、過程以及取得的進展、經驗教訓等內容,包括項目(課題)的年度或中期進展報告等。項目(課題)研究期限超過2年(含2年)的,應根據市科委的要求提交進展報告。

  (2)專題報告。包括專題調研報告以及科研活動細節及基礎數據的實驗(試驗)報告、調研報告、技術考察報告、設計報告、測試報告等。申報單位可根據項目(課題)研究內容、期限和經費強度確定是否撰寫提交專題報告。

  (3)最終報告。全面描述科研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以文字、數據、圖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工作,是項目(課題)驗收(結題)的必備材料。所有項目(課題)均需撰寫提交一份最終報告。

  (二)撰寫要求。按照《任務書》的要求和《科技報告編寫規則》(GB/T7713.3-2014)、《科技報告編號規則》(GB/T 15416-2014)等相關國家標準撰寫科技報告。

  (三)科技報告保密與延期公開。按照《任務書》的要求和《科技報告保密等級代碼與標識》(GB/T 30534-2014)提出科技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延期公開和延期公開時限。

  涉密項目(課題)科技報告可以確定為秘密級,如該項目(課題)為機密或絕密級,科技報告應經降密或脫密處理後再行呈交。保密期限應依據《任務書》及《北京市科技計劃國家科技秘密項目(課題)保密管理辦法》規定提出。

  公開項目(課題)科技報告分為公開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內容需要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出版專著或涉及技術秘密的,可標注為“延期公開”。需要發表論文的,延期公開時限原則上在2年(含2年)以內;需要申請專利、出版專著的,延期公開時限原則上在3年(含3年)以內;涉及技術訣竅的,延期公開時限原則上在5年(含5年)以內。論文發表或專利申請公開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應及時公開。

  第十一條 對科技報告存在抄襲、數據弄虛作假等科研不端行為的,市科委按信用管理的規定及程式將相關項目(課題)負責人和承擔單位納入北京市科技計劃相關責任主體信用記錄。

第四章 共用使用

  第十二條 科技報告按照“分類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則,通過北京市科技報告服務系統面向社會開放共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檢索以及公開和延期公開科技報告摘要資訊瀏覽服務。向實名註冊用戶提供檢索以及公開科技報告全文瀏覽、全文推送等服務。向科技管理人員提供檢索以及全文瀏覽、全文推送、統計分析等服務。延期公開科技報告全文實行授權受控使用;涉密項目的科技報告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科技報告使用者應嚴格遵守知識産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註明參考引用的科技報告,確保科技報告完成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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