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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政策解讀

日期:2018-01-11 16:05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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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和依據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招收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子女、採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教育機構。妥善解決在京外籍人員子女入學問題,有利於優化我市投資環境,促進對外開放,更好地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

  根據原國家教委《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規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以下簡稱“下放通知”),教育部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行政許可許可權下放至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對外開放工作,優化發展環境,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我市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在相關法律框架下,《辦法》主要明確了資質的申辦和審批的條件及程式,日常監管的程式和內容以及市、區教委的職責劃分。具體內容包括總則、設立、組織與活動、監督與管理、變更與終止、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辦法》共分為七章四十五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到第四條),闡述了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定義、辦學原則以及市、區兩級政府教育部門的職能和責任分工。

  第二章 設立(第五條到第十五條),規定了申請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條件,籌設和正式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所需提供的材料,批准時限,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命名要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性質以及法人登記要求。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第十六條到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章程的要求、對其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的要求、辦學地址的要求、中外教職工聘任的要求、招生對象、課程設置的要求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條),闡述了市區兩級教育部門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監管措施,包括教材審查,課程、教材、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教職員工和學生名冊備案,財務審計情況備案,年報制度,學籍管理,督導等。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到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辦學場所變更以及學校名稱、層次變更的辦理方式;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終止,以及終止的辦理方式和清償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到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涉及違法違規行為時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五條),説明瞭《辦法》的實施時間,以及解釋權歸屬。

  三、《辦法》頒佈的意義

  一是《辦法》的頒佈有利於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為在京外籍人員子女提供更加多樣化的教育模式,把北京打造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高地營造良好的教育服務環境。

  二是《辦法》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合法辦學提供了規範性依據。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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