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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進一步規範液化天然氣(LNG)點供站建設和運作管理的意見》

日期:2017-11-07 14:24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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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LNG點供站的建設和運作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6部委令第25號)和《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的規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進一步規範液化天然氣(LNG)點供站建設和運作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意見》的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依據

  (一)《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八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供應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建設項目符合燃氣專業規劃;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實施燃氣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者或者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成立的項目公司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

  (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産規劃等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並且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四)《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第三條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條例。下列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一)供水、供氣、供熱;

  第六條 第二款市城市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實施機關)負責本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

  區、縣人民政府在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確定本區、縣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後,實施機關應當擬定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實施機關按照實施方案,通過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並與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意見》首先明確了各區對在轄區內供應LNG的實施方式,原則上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供氣企業並實施特許經營,點供站點的設施佈局應納入所在區的燃氣規劃。

  (二)《意見》對特許經營項目的提出及履行程式進行了明確。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應提請區政府批准,對供應LNG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後,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應按要求組織擬訂實施方案,方案審查及報批,確定特許經營者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等。

  (三)《意見》還對既有LNG供應站與新的實施特許經營的供應站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明確。對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接通LNG的區域,各區宜與供氣企業進行溝通協調,通過企業退出、兼併或聯營等方式,將該區域納入特許經營管理範圍,統一全區LNG供應市場。各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允許年底前接通LNG區域的供氣企業繼續從事經營活動,但應按照要求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四)《意見》還對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投入運作的LNG點供站,《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辦理程式進行了明確。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經營場所和燃氣設施的相關證明”,根據市政府簽報(2017年90044號)的精神,對規劃部門認定屬於設施安裝類、無需辦理規劃土地手續的項目,可由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組織區相關部門共同出具的聯合驗收意見替代。各區可視情通知區城管執法局和屬地鄉鎮政府參加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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