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1-02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7〕16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40期(總第532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液化天然氣(LNG)點供站建設和運作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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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7〕167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

  目前,本市一些地區市政天然氣管網尚未覆蓋,部分用戶採用液化天然氣瓶組站、氣化站等點供方式(以下簡稱“LNG點供”)為氣源。為規範LNG點供站的建設和運作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區對在轄區內供應LNG的,原則上應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6部委令第25號)和《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的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供氣企業並實施特許經營,點供站點的設施佈局應納入所在區的燃氣規劃。

  二、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應提請區政府批准,對供應LNG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後,區政府指定的部門應按要求組織擬訂實施方案,方案審查及報批,確定特許經營者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等。

  三、實施燃氣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者或者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成立的項目公司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對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接通LNG的區域,各區宜與供氣企業進行溝通協調,通過企業退出、兼併或聯營等方式,將該區域納入特許經營管理範圍,統一全區LNG供應市場。各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允許年底前接通LNG區域的供氣企業繼續從事經營活動,但應按照要求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四、對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投入運作的LNG點供站,各區和供氣企業應按以下要求辦理燃氣經營許可:

  (一)需提交的書面材料目錄和程式,執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燃氣行政許可下放有關工作的通知》(京政容發〔2014〕10號)的規定。

  (二)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經營場所和燃氣設施的相關證明”,根據《關於研究調度本市2017年度“清煤降氮”有關工作的意見》(市政府簽報〔2017〕90044號)的精神,對規劃部門認定屬於設施安裝類、無需辦理規劃土地手續的項目,可由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組織區相關部門共同出具的聯合驗收意見替代。各區可視情通知區城管執法局和屬地鄉鎮政府參加驗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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