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促進其安全高效運作,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市城市管理委起草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學習、吸收、借鑒了其他城市做法,廣泛徵求了各區市政市容委(城市管理委)及各有關單位意見,現就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依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於2007年4月28日公佈,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正。
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11月18日公佈,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填埋場、堆肥廠、焚燒廠、餐廚垃圾處理廠、糞便消納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了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企業義務、設施關停、日常管理、運作要求、污染排放、環境監測、安全生産、應急管理、信息公開、企業誠信、監管人員、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社會監督、考核評價、結果通報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