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7〕203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環衛設施運營監管工作,提升環衛設施管理水準,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聯繫人:環衛設施處,韓莉;聯繫電話:66056068)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促進其安全高效運作,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利益,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填埋場、堆肥廠、焚燒廠、餐廚垃圾處理廠、糞便消納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
第三條(監管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負責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健全考評機制,指導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開展定期檢查、環境監測及配合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監督工作,並對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屬地監管工作進行評價。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日常檢查、環境監測和社會監督工作。
第四條(企業義務)設施運營單位應取得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性服務許可,接受並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提供監管所需的資料、數據、視頻及其他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設施關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需要關停,設施運營單位應書面上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後,由設施運營單位書面告知屬地環保部門。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後續協調、維護等工作。
第六條(日常管理)設施運營單位應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生産運作、環境保護、安全與應急等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應建立統計制度,上報統計資料應及時、完整、準確、一致;設施設備應及時維護,做好廠(場、站)區綠化美化、環衛保潔,確保廠(場、站)區乾淨整潔衛生;接受並積極配合做好信息公開及公眾開放工作等。
第七條(運作要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的各項技術規範、標準和合同,不得擅自改變處理工藝流程。
第八條(污染排放)設施運營單位應依照標準規範和工藝設計要求做好廢棄物的處理工作,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的批復要求。
第九條(環境監測)設施運營單位應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建立監測臺帳;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工作,自行或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結果及時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設置線上監測系統,線上監測系統應與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對於環保部門有要求的,應按照要求執行。
第十條(安全生産)設施運營單位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明確各層級人員職責;制定設施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培訓、抓好落實;設施內部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做好安全風險辨識,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應急管理)設施運營單位應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制定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産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上報程式及時上報,同時做好先期處理和公共關係應對等。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對公眾開放,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作數據。
第十三條(企業誠信)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誠信評價制度。設施運營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違反規定處理生活垃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檢查考評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考核。
第十四條(監管人員)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工作的人員,應參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培訓,監管人員應當定期輪崗。
第十五條(監管內容)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生産運作、環境保護、安全與應急等方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重大問題例會制度和會商解決機制。具體內容包括:
(一)生産運作。監管設施是否按照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生活垃圾糞便處理,如日常運作統計記錄應及時、完整、準確,對公眾開放應符合相關要求,設備應及時維護等。
(二)環境保護。檢查設施運作過程中環保措施實施和環境監測結果達標情況及節能減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實施情況。環境監測主要針對污水、臭氣、廢渣。
(三)安全與應急。檢查設施運作過程中對不安全因素的預防與處理情況,如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廠內限速,設施內部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等。
第十六條(監管方式)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管採取定期抽查、日常檢查和駐場監督等方式進行:
(一)開展定期的現場抽查。
(二)成立專業檢查機構,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檢查考評辦法》及本區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定期檢查,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環境監測,設施應安裝線上監控系統,數據資訊可實時上網傳輸。
(三)可按政府採購程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社會監督)社會監督是指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社會監督員制度,主動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周邊居民、媒體記者、環保組織等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不定期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考核評價)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考核結果評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考評結果將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台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結果通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市政府、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通報考評結果。
第二十條(解釋及實施)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