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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印發申請和辦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和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公共服務事項有關程式的通知》

日期:2017-10-31 17:53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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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和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有關工作,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組織編制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辦理程式》和《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辦理程式》(以下簡稱《辦理程式》),現將兩個《辦理程式》的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依據

  (一)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公共服務事項的制定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款規定,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二)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公共服務事項制定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款規定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範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做出妥善安排,並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方可停業、歇業。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款燃氣供應企業未經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供應範圍內的用戶作出妥善安排。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造成損害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辦理程式》的主要內容

  《辦理程式》圍繞公共服務事項的實施主體、許可權劃分、辦理時限、發放文件名稱、決定書期限、辦理條件、提交材料目錄、辦理程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一)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程式

  事項實施主體: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負責具體辦理備案,並於每年年底前將本區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的備案資訊報市城市管理委。

  許可權劃分:市級管理、區級審批

  辦理時限及説明: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發放文件名稱:《XX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事項決定書》

  決定書期限:無期限

  事項收費依據:本事項不收費

  事項辦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

  2、申請單位已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該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所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原件審核)

  1、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事項申請表(原件)。

  2、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並加蓋其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竣工驗收備案表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事項辦理程式:

  受理-審查-決定-送達和備案-公開

  (二)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公共服務事項辦理程式

  事項實施主體:各區市政市容委負責具體辦理燃氣供應企業提出的停業、歇業申請,每年年底前將批准的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情況報市城市管理委。

  許可權劃分:市級管理、區級審批

  辦理時限及説明: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發放文件名稱:《XX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事項決定書》

  決定書期限:停業、歇業截止日期

  事項收費依據:本事項不收費

  事項辦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區市政市容委職權範圍,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

  2、申請單位需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3、申請單位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並已對其供氣範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了妥善安排;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所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原件審核)

  1、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事項申請表(原件)

  2、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申請單位的燃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燃氣供應企業停業、歇業期間對其供應範圍內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供應保障方案;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事項辦理程式:

  受理-審查-決定-送達和備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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