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等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2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7〕11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緩解困難群眾就醫負擔,充分發揮醫療救助制度效能,北京市民政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醫療救助報銷範圍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本市醫療救助報銷範圍
享受本市醫療救助待遇的患者在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及各類補充保險等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包括自付一和自付二,均納入醫療救助報銷範圍。
二、自付一和自付二相關規定
自付一和自付二的費用範圍根據當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容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