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7〕477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等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2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7〕11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緩解我市困難群眾就醫負擔,充分發揮醫療救助制度效能,現就規範本市醫療救助報銷範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醫療救助待遇的患者及因病致貧家庭患者,在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生的醫療保險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包括自付一和自付二,均納入醫療救助報銷範圍。
二、自付一和自付二的費用範圍根據當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容確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各區要從貫徹黨的十九大“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準”要求的高度出發,根據本區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醫療救助報銷範圍,確保財政資金保障到位,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弱有所扶。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