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關於開展北京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日期:2017-12-28 10:36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開展試點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為進一步深化涉外法律服務業,司法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出臺了《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根據司法部《關於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北京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地區。2017年6月國務院批復了《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深化方案》,作為十項擴大開放的舉措之一,開展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是保障律師制度改革措施在北京落地見效,更好服務首都新時期改革發展的應有之義。

  二、開展試點工作的意義?

  隨着“一帶一路”倡議的不斷深入,涉外法律服務需求大量增加。開展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增強律師事務所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從而更好服務和保障國內企業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通過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加強國內律師與國外律師交流合作,提升我國律師辦理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從而發展壯大首都涉外法律服務隊伍,打造涉外法律服務北京品牌。

  三、參與試點工作的北京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不含分支機構);

  (二)有專職執業律師20人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規範;

  (四)律師事務所近三年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行業紀律處分。

  律師事務所不得允許和接受外國自然人或外國組織任何形式的投資和資助。

  四、可以受聘為法律顧問的外籍律師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國境外連續從事律師職業不少於五年,且係正在執業的律師;

  (三)具有較強的辦理所在國及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五)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相關規定。

  受聘為外國法律顧問的外籍律師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少於6個月的,將收回並登出顧問證。

  五、外國法律顧問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一)向受聘的國內律師事務所提供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資訊、法律環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諮詢;

  (二)以外國法律顧問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諮詢和代理服務(訴訟代理除外);

  (三)以分工協作的方式與本所國內律師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服務。

  六、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法律顧問的數量有哪些要求?

  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法律顧問數量不得超過本所(不含分支機構)專職執業律師總數的百分之五。

  七、外國法律顧問執業活動的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一)在聘請期間從事或者宣稱可以從事中國法律服務;

  (二)在名義上或者實質上成為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參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三)擔任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代表;

  (四)同一時期受聘於兩家(含)以上國內律師事務所從事外國法律顧問工作。

  八、試點階段劃分?

  本次試點工作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也就是試點工作第一年申請主體僅限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第二年將申請主體擴大到符合細則要求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28日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