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發〔2017〕120號
各區司法局、市律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關於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32號)精神,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28日
北京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根據司法部《關於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在本市開展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與試點工作的北京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不含分支機構);
(二)有專職執業律師20人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規範;
(四)律師事務所近三年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行業紀律處分。
律師事務所不得允許和接受外國自然人或外國組織任何形式的投資和資助。
第三條 參與試點工作的外籍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國境外連續從事律師職業不少於五年,且係正在執業的律師;
(三)具有較強的辦理所在國及國際法律事務的能力;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五)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外國法律顧問可以從事的業務範圍:
(一)向受聘的國內律師事務所提供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資訊、法律環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諮詢;
(二)以外國法律顧問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諮詢和代理服務(訴訟代理除外);
(三)以分工協作的方式與本所國內律師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服務。
第五條 外國法律顧問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在聘用期間從事或者宣稱可以從事中國法律服務;
(二)在名義上或者實質上成為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參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三)擔任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代表;
(四)同一時期受聘於兩家(含)以上國內律師事務所從事外國法律顧問工作。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法律顧問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併為聘請的外國法律顧問購買不低於本所專職執業律師保額的執業責任保險。律師事務所和外籍法律顧問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外國法律顧問對外出具的法律文件應由本人簽名,簽署日期,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第八條 受聘為外國法律顧問的外國律師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少於6個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並登出顧問證。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法律顧問數量不得超過本所(不含分支機構)專職執業律師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擬聘請外國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聘請外國法律顧問備案申請書;
(二)擬受聘外籍律師護照複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無外國投資的承諾書;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五)近三年涉外業務報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況、涉外業務收入、業務關聯國家、具體事項等;
(六)律師事務所與外籍律師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要求,內容主要包括:聘請期限、薪資約定、執業範圍、方式和權利義務、外國法律顧問的過錯承擔方式等;
(七)該外籍律師已在中國境外連續執業不少於五年的證明文件;
(八)該外籍律師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和處分的證明文件;如該外籍律師曾任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或代表,還需代表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出具該外籍律師未受處罰證明文件。
前述第七項和第八項前段所列材料,應經該外籍律師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的公證、其本國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外交主管機關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且需提供中文翻譯文件。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將材料準備齊全後,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按要求填寫相關資料,同時將書面材料報北京市司法局審核,對符合試點條件的,自受理申請後6個月內進行備案並頒發外國法律顧問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經依法備案的外國法律顧問將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上進行公示,聘請外國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同時在本所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北京市司法局負責對已備案的外國法律顧問進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外國法律顧問申請登出的,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中進行網上申報,並提交登出申請書,交回外國法律顧問證。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登出備案登記並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對不按要求參加年度考核或已不具備聘請外國法律顧問條件的律師事務所、不符合受聘條件的外籍律師,北京市司法局將取消律師事務所參與試點工作的資格,收回、登出已頒發的外國法律顧問證並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和受聘外籍律師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的行為,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將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法律顧問情況納入巡查工作範圍。
第十七條 本試點工作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試點工作第一年)申請主體僅限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第二階段起申請主體擴大到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