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為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生活,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下發了《關於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一、政策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二、適用範圍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包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
三、上調標準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關於公佈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京人社規發[2017]112號),2016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因此護理費標準擬調整如下:
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每人每月3543元調整至3853元,上調310元;
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每人每月2835元調整至3083元,上調248元;
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每人每月2126元調整至2312元,上調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