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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8-12
  6.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5〕3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8-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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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5〕313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決定提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以下同)護理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護理費標準

  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3232元;

  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2585元;

  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1939元。

  二、護理費發放渠道

  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區縣民政部門發放。

  已享受工傷保險護理費待遇的殘疾軍人,其護理費發放首先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若工傷保險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低於民政部門的護理費標準,其差額部分由殘疾軍人傷殘關係所在區縣的民政部門負責補足。

  因戶籍遷移而轉移傷殘關係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從接轉傷殘關係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負責發放;遷入以前需補發的,由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三、護理費所需經費

  新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護理費調整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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