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本次修改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進一步落實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強對新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測,規範我市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當事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我局修改了 《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案件的認定標準》。
二、問:本次修改的重點是什麼?
答:本次修改重點有兩個。第一,解決原有兜底性條款的過度適用情況。2009年,我局曾出臺了《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案件的認定標準》(京司發[2009]417號)。實踐中,有的鑒定機構存在不區分程度,一律適用原認定標準中第一條第五項的兜底條款(即:經與委託人協商,共同認定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案件),由此經常引發一些爭議。針對這一問題《認定標準》作出重大調整。
第二,進一步對規範司法鑒定收費流程、標準。明確了司法鑒定機構的書面告知義務,並對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鑒定服務認定標準以及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
三、問:本次修改有哪些刪除事項?
答:刪除《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案件的認定標準》(京司發[2009]417號)中“由省級或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委託的案件”和“經與委託人協商,共同認定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案件”的規定。此次修改《認定標準》將此兜底條款以及原有“由省級或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委託的案件”的規定一併刪除,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更精準明確的表述。
四、問:本次修改有哪些新增事項?
答:新增事項主要針對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新增了“委託人是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的”“本次鑒定屬於同一鑒定事項進行的三次以上(含三次)鑒定的”“委託人對鑒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選擇三名以上鑒定人進行鑒定,同時需要三名以上專家進行復核的案件”和“根據《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的規定,需要委託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案件”共四項新認定標準。
五、問:司法鑒定機構在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中有關收費問題,有哪些義務?
答:根據新的《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在《司法鑒定委託書》中明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情形、鑒定費用金額和收取方式,並留存有關證明材料,同時按照《北京市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繳費當事人。
六、問: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可以其司法鑒定服務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為由,提高收費或者終止鑒定?
答:根據新的《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時作為一般案件接受委託,開展具體鑒定工作後發現屬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處理辦法,如繳費當事人不同意,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按照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進行收費,可以決定是否終止鑒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