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12-01
  5. [成文日期] 2017-09-30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17〕9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0-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35期(總第527期)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司發〔2017〕94號

各區司法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市司法鑒定業協會、各司法鑒定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已於2017年9月11日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

  為規範我市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當事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司法鑒定收費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將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標準及收費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

  (一)委託人是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的; 

  (二)案件引起社會關注,並經網際網路門戶網站、省級或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報道的; 

  (三)案件爭議時間長,從鑒定事項發生到委託鑒定之日超過五年(含五年)的; 

  (四)本次鑒定屬於同一鑒定事項進行三次以上(含三次)鑒定的; 

  (五)除本機構鑒定人外,還需組織三名以上(含三名)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共同參與的案件; 

  (六)委託人對鑒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選擇三名以上鑒定人進行鑒定,同時需要三名以上專家進行復核的案件; 

  (七)根據《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的規定,需要委託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案件。 

  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在《司法鑒定委託書》中明確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的認定情形、鑒定費用金額和收取方式,並留存有關證明材料,同時按照《北京市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繳費當事人。 

  三、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時作為一般案件接受委託,開展具體鑒定工作後發現屬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與委託人協商後,重新簽訂《司法鑒定委託書》或簽訂補充規定,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繳費當事人。繳費當事人不同意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按照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服務進行收費,可以決定是否終止鑒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鑒定案件的認定標準》(京司發(2009)417號文)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