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本市加強居住項目代徵路及配套建設管理 保障配套與住宅同建設同交付

日期:2017-09-30 13:35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分享:
列印
字號:        

  近日,“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受到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門在對開發項目代徵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資訊不對稱、機制不完善,以及行業監管缺位的問題。未來如何加強監管、完善規定,避免發生類似的問題?9月29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居住項目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給開發商戴上六層“緊箍咒”,確保居住項目住宅與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依據《通知》,配套設施未按時進行建設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手續;配套設施未按時進行建設並移交的項目,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

  所謂“居住項目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就是指在居住項目開發建設中,按照《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復函》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約定,應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負責代徵的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應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負責開發建設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葛宇路”名牌事件的出現,反映出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落實的責任未落實,應執行的標準而未執行的問題,也反映出在政府監管層面,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按照總結、促進、提升的思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深入分析了全市居住項目在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特別是隨項目代徵城市道路建設工作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以《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備案和監督為抓手,將《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納入到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品質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和測繪備案、銷售管理等管理環節之中,強調了開發企業在居住項目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對具體的工作程式、標準等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對配套設施的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相當於給開發商戴上了六層“緊箍咒”,確保各類配套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居住項目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復函》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編制《居住項目建設方案》。

  《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是開發商進行住宅項目開發建設的一道“硬杠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還專門制定了《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的標準文本作為《通知》的附件一併下發,標準文本對居住項目的總體建設分期、建設內容、新建住宅單體明細、居住配套設施明細、建設時序、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和進一步明確,保障了項目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城市代徵公共用地部分與住宅部分“不分離”。

  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據此對開發企業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管,其中涉及到方案編制、招標、施工許可、建設、預售現售、成果測繪、施工驗收等一系列工作環節。

  開發企業編制《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編制標準文本》的格式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在辦理施工招投標手續前報送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公示。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在《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備案前,應當組織開發企業與相關配套設施接收使用單位簽訂《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移交協議》。協議雙方應就配套設施的內容、規模、建設和移交標準、方式、時間、價格,以及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約定。

  值得注意的是,開發企業在辦理預售許可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對《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無誤,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具《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手續。開發企業在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當將移交證明材料提交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地産管理部門核查,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情況移交確認單》。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情況移交確認單》的項目,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通知》同時明確,當開發企業未履行責任或未落實工作要求時,將限制開發企業相關工作的開展,並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理。

  《通知》的出臺,將對全市居住項目代徵代建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提供政策支撐,使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鏈條更加清晰,對形成部門間聯動監管機制、提升行業監管水準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