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9-28
  5. [成文日期] 2017-09-28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7〕40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居住項目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建發〔2017〕406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房地産開發企業:

  近期,“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曝光後,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門在對房地産開發項目代徵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資訊不對稱、機制不完善以及行業監管缺位等問題。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完善提升”的要求,為加強對房地産開發項目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工作的管理,確保住宅與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進一步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建設行為,全面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水準,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各類居住項目的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協調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展有關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轄區內居住項目的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居住項目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復函》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編制《居住項目建設方案》。

  開發企業編制《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的《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標準文本(見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在辦理施工招投標手續前報送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公示。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在《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備案前,應當組織開發企業與相關配套設施接收使用單位簽訂《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協議》。協議雙方應就配套設施的內容、規模、建設標準、移交方式、時間、價格以及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約定。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配套設施接收使用單位,應依照《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和《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協議》,對配套設施的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各類配套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設施接收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做好接收工作。

  四、市、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在發佈居住項目招標公告時,應當審核施工招標範圍和標段劃分是否符合《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的要求。開發企業未辦理《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公示或未按照《居住項目建設方案》進行住宅與配套設施招投標的,市、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不予發佈招標公告和合同備案。

  五、開發企業應按照施工招標內容依法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住宅與配套設施原則上不得分解辦理,以住宅工程為基礎統一進行辦理。

  六、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地産開發管理部門,應當在《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將涉及代徵城市道路的《居住項目建設方案》資訊向市、區交通委及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通報。同時,將上述資訊向本單位招投標、施工許可、安全品質監督、竣工驗收備案、行政執法等業務部門推送,實現資訊共用。

  七、建設工程安全品質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的要求,對配套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對工程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執法。未按照《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完成配套設施建設和代徵城市道路用地驗收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八、開發企業在辦理預售許可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對《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無誤,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具《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見附件2)。

  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手續。

  九、開發企業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將各項配套設施和代徵城市道路用地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提交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核查,取得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具的《居住項目配套設施驗收情況確認單》(見附件3),並作為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驗收情況確認單》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十、開發企業辦理項目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手續前,應當完成《居住項目建設方案》中各項配套設施和代徵城市道路用地的移交工作,並將移交證明材料提交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核查,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移交情況確認單》(見附件4)。

  未提交《居住項目配套設施移交情況確認單》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不予辦理房産實測繪成果審核手續。

  十一、開發企業在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當將各項配套設施和代徵城市道路用地移交證明材料提交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核查,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移交情況確認單》(見附件4)。

  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移交情況確認單》的項目,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

  十二、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在開發企業資質辦理中,應嚴格審查申報項目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情況,沒有按時建設和移交的項目,不得作為業績使用。

  十三、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轉變觀念,充實監管力量,以房地産開發項目監督管理為核心,強化項目過程監管,特別要加強對居住項目代徵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十四、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通知規定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在整改期內暫停該企業在京所有項目的招標、施工許可、銷售許可等手續辦理,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中,向社會公佈。

  十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8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