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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7-26
  5. [成文日期] 2017-07-26
  6. [發文字號] 京國資發〔2017〕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8-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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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資發〔2017〕18號

各企(事)業單位: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對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的審計監督,有效防範經營風險,我委修訂了《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國資委

2017年7月26日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及《北京市實施<黨政主要領導人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含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的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履行、承擔的與本企業經濟活動相關的職責和義務。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以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領導人員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強化對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二章 審計對象及內容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下列任職一年以上的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一)所屬獨資、控股子企業(含境外子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以及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人員;

  (二)企業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對企業經營效益産生重大影響或掌握實質經營權的企業部門負責人;

  (四)派駐參股企業並行使表決權的國有股權代表。

  第六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國資委制定的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情況及效果;

  (二)董事會(領導班子)建設及運轉情況;

  (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以及有關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

  (四)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金出借、大額經濟合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決策及其管理、效益情況;

  (五)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法律事務及風險管理、審計監督等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市國資委政策制度及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及履職待遇等情況;

  (七)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八)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安全生産、職工權益保護、維護穩定、重大活動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等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應當開展以下兩類經濟責任審計,做到未經審計,不得解除相關人員經濟責任,不得兌現任期獎勵。

  (一)任中審計:在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或任期屆滿連任時實施,也可結合領導人員任職時間安排。

  (二)離任審計:在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退等事項時實施。

  企業應當在“凡離(職)必審,凡退(出)必審”的基礎上,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把任中審計作為重點;為防止責任懸空,也可以在領導人員退休離崗前實施審計。

  第八條 企業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建立輪審計劃;在此基礎上制定年度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覆蓋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和被審計企業資産總量。對問題多、反映大、尤其是有群眾舉報的領導人員應當增加審計頻次。

  第三章 審計項目實施

  第九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開展。

  第十條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套裝程式括:成立審計項目組、印發審計通知、召開審計啟動會、開展審前調查、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實施現場審計、擬定審計報告、徵求相關意見、印發審計報告、檢查整改情況等。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牽頭成立審計項目組,全面負責審計項目具體實施工作。審計項目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得少於3人。組建審計項目組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抽調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及下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成立審計項目組;

  (二)抽調其他部門專業人員,與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聯合組成審計項目組;

  (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人員,與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聯合成立審計項目組。

  企業不得全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實施現場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企業和領導人員印發“審計通知書”。主要內容包括:審計時間、審計範圍、審計項目組人員、資料清單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召開由審計項目組、被審計企業領導班子參加的“審計項目啟動會”。主要內容包括:介紹審計工作安排及要求、被審計領導人員述職等。 

  第十四條 在審前調查、內部控制測試、評估風險的基礎上,審計項目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企業基本情況、領導人員履職情況、審計範圍及重點、重要性水準及審計風險評估、審計方法及步驟、審計品質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實施中,審計項目組應當依據“審計實施方案”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實質性檢查。檢查被審計企業財務情況、經營情況、管理情況、發展情況和領導人員履職情況等,內容涉及貨幣資金、實物資産、採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籌資擔保、對外投資、成本費用、薪酬福利、工程項目等業務環節。

  (二)溝通與訪談。與被審計企業、被審計領導人員建立必要的工作交流與聯繫機制,與被審計企業相關人員座談、詢問,深入了解情況。

  (三)編寫審計核實材料。審計核實材料是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底稿,應當採取多級復核機制,並在離場前交被審計企業確認。

  第十六條 在匯總分析審計證據、審計核實材料的基礎上,審計項目組擬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審計工作概況、被審計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績效和經營情況、被審計領導人員任職情況及取得的主要成績、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審計評價、審計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七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就“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與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交換書面意見。被審計企業及領導人員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 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被審計企業和領導人員的反饋意見進行整理後,上報企業董事會進行審議。

  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企業正式印發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並在印發後的7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會”,通報審計結果,部署整改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印發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3個月內,對被審計企業進行審計整改檢查。

  第四章 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國資委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結合目標責任制考核和行業標準等,對被審計企業及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審計評價。

  綜合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審計評價,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與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引用其他專項審計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對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企業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依法依規認定其所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一)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國資委規章制度、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國資委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

  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等規定的程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4.主持相關會議討論,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5.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國資委規章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人員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託)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6.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二)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責任外,領導人員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2.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國有資産(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3.疏於監管,致使所分管部門、所屬企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4.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三)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充分運用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問題整改、責任追究、整改情況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將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納入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被審計領導人員本人檔案,將審計結果作為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被審計領導人員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健全問題整改責任制。被審計企業是落實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人員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被審計企業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具體措施,列出時間表,限期整改違規違紀問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實行“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對接機制,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集中和動態管理,實行“對賬銷號”。對審計整改落實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被審計企業和領導人員,應當視情節予以經濟處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審計結果運用聯動機制。 

  (一)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當依紀依規查處審計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受理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 

  (二)企業組織部門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和有關規定,對被審計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作出相應處理;要求被審計領導人員將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和審計整改情況,作為所在企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三)企業勞動人事部門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和有關規定,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對被審計領導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考核、獎懲等相關事宜。 

  (四)企業法律事務、財務等管理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採取相關措施、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企業應當在信息化平臺公告被審計企業整改情況。 

  第六章 審計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向黨組織、董事會負責和定期報告的工作機制,增強運用內部審計規範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輪審計劃、年度審計計劃、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工作等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定期向企業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法律事務、改革管理和內部審計等部門參與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安排三年輪審計劃、年度計劃,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問題。聯席會議應當設置辦公室,與內部審計機構合署辦公。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立總審計師制度,根據本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徵、資産規模等情況配備充足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保障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專項經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每年1月底前,通過國資監管資訊系統報送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審計工作總結”。 

  (二)每季度末,通過國資監管資訊系統報送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國資委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品質納入企業領導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二)將企業實施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納入企業董事會評價。 

  (三)對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品質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資委管理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市屬集體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市國資委,《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京國資發〔20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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