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企業自持商品住房切實用於出租,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供應體系,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4月14日聯合發佈《關於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明確企業持有年限為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銷售。
2016年9月30日,本市出臺房地産市場調控新政,要求強化“控地價、限房價”交易方式,試點採取限定銷售價格並將其作為土地招拍挂條件的措施,並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自持部分住宅作為租賃房源。隨後,本市推出了海淀、大興等多塊住宅用地,競買規則要求土地報價達到競價上限後,進入競自持商品住宅比例階段,部分地塊自持比例達到100%。
《通知》規定自持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
本着維持市場公平和穩定社會預期原則,《通知》明確,企業持有年限應與土地出讓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同時,考慮到經營主體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對企業出現破産清算、合併重組、股權變動等情況做了相應規定,即企業出現破産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住房産權轉讓的,須經屬地區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住房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通知》提出三項措施,防範“以租代售”
為防止企業“以租代售”違規行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通知提出三項措施。一是,明確租賃合同訂立期限不得超過10年;二是,將自持出租房屋納入本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要求租賃合同網上簽約,並進行登記備案,便於各區進行日常管理。三是,嚴厲處理違規銷售行為,對擅自將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取消其後續參與土地招拍挂資格,並按相關規定予以降級或者登出資質。
《通知》明確此類住房出租按市場化運營
為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通知規定自持部分租賃實行市場化運營機制,出租對象不限定特定企業和個人,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根據市場水準共同商定。此外,為確保自持房屋滿足租住需求、便於規範管理,通知規定企業應對此類房屋進行全裝修。
為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創新經營模式,通知還規定企業可自行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經營;也可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合作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