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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4-14
  5. [成文日期] 2017-04-14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17〕1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4-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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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17〕1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辦發〔2016〕4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讓時,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確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適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指導、監督全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工作。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四、企業破産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住房産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住房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五、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準協商確定。

  六、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納入本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租賃合同應進行網上簽約,並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七、企業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應對房屋進行全裝修。裝修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對基本居住條件的要求。

  八、企業可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經營;也可與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並納入“黑名單”,規劃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挂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其開發資質予以降級或者登出。

  十、對自持商品住房承租人的監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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