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和我市有關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有關規定,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北京市義務兵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民優發〔2004〕207號)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調整義務兵優待政策的通知》(京民優發[2013]399號)等相關精神,我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增長比例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以及義務兵優待金標準。
二、適用範圍
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部分60歲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和義務兵。
三、上調標準
根據北京市統計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全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比上年增長8.7%。本次調整除殘疾軍人傷殘撫恤金和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按照中央標準調整外,其他撫恤補助及優待金標準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增長比例調整。具體標準調整如下:
1、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見下圖)
2、提高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見下圖)
3、提高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見下圖)。
4、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
5、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每人每年2.81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萬元,其中赴西藏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按照雙倍標準發放,每人每年6.12萬元。
四、執行時間
新標準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其中義務兵優待金標準從2016年夏秋季徵兵起執行)
五、發放部門
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六、異地遷移銜接問題
2016年期間撫恤補助金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遷出區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