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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6-10-01
  5. [成文日期] 2016-12-20
  6.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6〕5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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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6〕515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以下簡稱《通知》)和我市有關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有關規定,決定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下同)的殘疾撫恤金標準(見附件1)。

  二、提高在鄉殘疾軍人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見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帶精神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見附件3)。

  四、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

  五、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每人每年2.81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萬元,其中赴西藏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按照雙倍標準發放,每人每年6.12萬元。

  六、調整後的新標準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其中義務兵優待金標準從2016年夏秋季徵兵起執行),各區要高度重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調整工作,確保撫恤補助金和優待金髮放足額、及時、準確。

  七、2016年期間撫恤補助金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遷出區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補助金。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金的發放,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八、2016年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所需增量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付,2017年起列入區財政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義務兵優待金由區財政安排。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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