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解讀

全面推行資金監管 保障交易資金安全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將覆蓋全市

日期:2016-11-14 13:45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分享:
列印
字號:        

  11月11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東城、朝陽、通州、順義、昌平、大興等6區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至此,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範圍覆蓋全市。

  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廣”的工作思路,近年來,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先後在海淀、西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等11個區提供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此次《通知》將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監管範圍擴大到全市,相關工作仍繼續按照試點各區的資金監管工作要求開展。

  《通知》規定,東城、朝陽、通州、順義、昌平、大興等6區,應按照《關於開展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試點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1]276號)、《關於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3]73號)的要求,選擇監管銀行,開設監管賬戶,與銀行簽訂監管協議,並委託銀行做好資金監管工作。同時,繼續沿用試點監管模式,要求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達成交易的,必須經過各區房産管理部門在監管銀行開設的監管賬戶劃轉自有交易資金;買賣雙方自行達成交易的,可協商選擇是否進行自有交易資金監管。

  此外,《通知》還明確要求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佔、挪用交易資金,不得利用客戶資源和資訊優勢強制提供擔保、金融等相關服務。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