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6〕16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房地産經紀機構,各有關銀行,各有關單位:
根據《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發改委和人保部29號令)、《關於開展房地産仲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號)有關規定,為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産經紀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産交易秩序,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全面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各區房産管理部門要切實組織開展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二、東城、朝陽、通州、順義、昌平、大興等區,應按照《關於開展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1〕276號)、《關於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3〕73號)要求,由區房産管理部門選擇監管銀行、開設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監管賬戶,與監管銀行簽訂《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議》,委託監管銀行做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三、委託經紀機構達成交易的,買賣雙方在完成存量房網簽前,應通過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與區房産管理部門簽訂《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劃轉協議》,在完成不動産登記手續後,通過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劃轉自有交易資金;自行達成交易的,可協商選擇是否進行自有交易資金監管。
四、房地産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佔、挪用交易資金,不得利用客戶資源和資訊優勢強制提供擔保、金融等相關服務。
五、各有關銀行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銀管發〔2002〕394號 京財國庫〔2002〕1250號)和《關於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3〕73號)等文件規定,辦理存量房自有交易資金監管賬戶開設、變更和撤銷業務,切實做好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執行。原《關於印發<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253號)和《關於做好北京市存量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管發〔2007〕6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16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