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慈善信託具有設立簡便、執行靈活、費用節儉的優點,有利於引入更多的社會資金和多種形態的社會資産進入慈善事業,從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慈善法》第五章共七條內容對慈善信託進行規定,明確了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託備案工作。
根據《慈善法》、《信託法》以及《民政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慈善信託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151號),為規範慈善信託備案、報告及監管等各項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出臺《北京市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文件起草的目的、依據和慈善信託的基本定義及備案機關;
第二章備案,規定了備案的程式和提交的備案材料,並詳細列出了信託文件要載明的必備內容;
第三章財産管理,規定了慈善信託財産的類型、財産管理的原則和要求、相關當事人報酬約定和慈善支出約定等;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規定了信託變更與終止的具體條件、程式和提交材料,以及慈善信託剩餘財産的處置方式;
第五章資訊公開,詳細列出了備案管理部門和受託人各自的資訊公開義務和需要公開的詳細內容;
第六章監督管理,規定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具體方式及內容;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解釋機關和實施日期。
三、涉及範圍
慈善信託的所有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等都應當依照本《辦法》各項規定制定信託文件,進行慈善信託設立、變更、終止、清算以及資訊公開等事項的運作。
四、注意事項
(一)穩步推進、規避風險。為保障慈善信託在初期穩步健康發展,《辦法》暫不將爭議較大的一些運作模式(如集合信託、開放信託)列入範圍。同時,慈善信託當事人要嚴格按照《辦法》對慈善信託文件的規範要求,在文件中詳盡約定監察人設置、剩餘財産處置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等可能發生的爭議點和風險點,以保障慈善信託順利開展。
(二)受託人要具備管理信託事務相應的能力。《慈善法》規定,慈善信託受託人可以是慈善組織和信託公司。二者在資産管理能力和慈善項目運作方面各有優勢和劣勢。《辦法》要求委託人審慎選擇受託人,不同類型的受託人要發揮優勢、補足劣勢,以完備的信託管理能力,保障慈善信託運作有序。
(三)尊重意願自治,遵守市場規則。《辦法》對慈善信託的年度慈善支出、受託人和監察人報酬的標準和數額不做具體規定,而是規定由委託人、受託人和監察人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同時明確慈善信託備案後上述事項必須向社會公示。因此,慈善信託當事人在確定慈善支出和當事人報酬時,除了體現自身意願,同時要注重合理性,經得起市場檢驗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四)做好資訊公開的相關工作。《辦法》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資訊公開義務和事項做了詳細規定。公開透明是慈善信託的健康運作和長遠發展的基礎,慈善信託受託人要高度重視資訊公開工作,按時按規定公開各項資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專業機構、媒體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