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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北京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政策解讀

日期:2016-07-11 16:09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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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見出臺背景

  我市兒童福利制度補缺特徵明顯。2011年我市建立孤兒保障制度,保障對象上,將部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突破了孤兒棄嬰範疇,體現了一定的普惠發展。但整體看,現有兒童福利制度大多還局限於孤殘兒童,社會上一些兒童因家庭貧困、罹患重病或身體殘疾、監護缺失或不當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等突出問題。

  發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保障制度已進入黨委和政府工作日程。《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提出“擴大兒童福利範圍,建立和完善適度普惠的兒童福利體系”。2013年,民政部在江蘇省昆山市等地啟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重大任務。2014年,市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我市健全困境兒童等特殊人群福利政策,民政部進一步部署在全國範圍開展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試點。我市也在部分區開展了調查摸底、項目需求論證和制度建設探索等系列基礎工作,為全市兒童福利分類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提供了基礎依據。

  北京具備構建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保障制度所需經濟社會條件和必要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處於全國各省市前列,已達到較發達經濟體水準。各國發展規律表明,每人平均GDP超過1萬美元以後,國際大都市的發展重心開始轉向社會發展為主,政府更加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的福利水準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北京作為首善之區,更具有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特殊發展定位,在改善民生領域理應走在全國前列,作出示範,明確將提升社會福利保障水準作為社會發展目標,建立與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兒童福利分類保障體系將是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同時,全市兒童佔比持續下降,家庭結構和功能不斷轉變。增加對未成年人的人力資本投資,為經濟發展持續提供具有較高素質的勞動力資源,優先保障和滿足兒童成長發展需求應當成為事關國家民族發展前途的一項戰略選擇。同時,構建包括兒童福利制度在內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強化再收入分配機制,縮減社會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文件主要內容

  意見強調,要強化政府責任,以“適度普惠”為目標,以“分步實施”為策略,在困境兒童分類基礎上,區分困境程度和保障內容,以現金補貼作為兒童福利分類保障的主要形式,優先將需求最迫切的困境兒童納入保障範圍,建立分類保障制度。保障對象上,明確五類兒童重點和優先保障。一是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棄嬰。二是各類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三是貧困家庭重病殘疾兒童。四是殘疾兒童。五是0-3歲的家庭困境嬰幼兒。在保障內容上,對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兒童,對應其需求內容和程度,設計基礎性或針對性福利項目,給予不同標準的經濟支援。一是完善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制度。將機構內孤兒生活費標準從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從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00元;對貧困家庭重病殘疾兒童,在繼續享受分類救助待遇基礎上,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的40%疊加發放生活費。二是完善困境兒童醫療康復保障制度。機構內孤兒參照特困供養人員醫療救助待遇執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低保和困難救助人員醫療救助待遇執行;將各類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保障範圍。三是建立殘疾兒童護理補貼制度。對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兒童和殘疾等級為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兒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護理補貼;對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兒童和殘疾等級為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兒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護理補貼。四是建立嬰幼兒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對0-3歲困境家庭嬰幼兒給予全額保費補貼,搭建全市統一保險平臺,並倡導其他0-3歲嬰幼兒家庭自願參與。

  意見的出臺和實施,是我市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精神,兒童福利制度領域的重大突破,是“十三五”時期我市構建面向全體兒童,重點保障各類社會困境兒童成長需求的兒童福利制度體系和社會化、專業化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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